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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是否成立?
【全文】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案外人钱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原告周某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4月29日、2015年6月30日向被告曹某转账10000元、50000元、60000元、50000元。其中2015年6月30日转账时,原告备注“借款”。从原告提供的转账明细看,其账户有与钱某在法院起诉的债务人顾某、曹某兵的资金往来。原、被告之间未有书面借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王某和朱某出具的书面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曹某代为交付款项及收款人都确认收到相应代交款,其中王某书面证言称2014-2015年,曹某打给本人7000元,当时钱某要求我还10000元,此款用于山东某工地。朱某书面证言称本人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曹某代钱某转本人建行卡60000元;2、被告曹某的建设银行流水一份,其摘要注释一栏,对于有相关款项用途的都已经明确;3、中国农业银行的流水一份,系2014年11月1日曹某取款5万元,拟证明该取款交付给钱某。另原告周某陈述被告曹某与其丈夫钱某是多年的好友,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未承认钱某从事放贷业务,也否认被告为原告提供开车等服务。第二次庭审时,原、被告均承认被告曹某曾为原告之夫钱某清收债务。法院通过案件系统查询得知:钱某在如皋市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总共有30多件,从2009年至2017年陆续不断。

  庭审中,被告方申请朱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作证称和原告之夫钱某和被告曹某都是朋友关系,有6万元钱是钱某把钱打给曹某然后曹某打到其建行卡上的,至于是否借款记不得了。并反映:钱某从事放贷业务多年。被告曹某帮钱某开车,有时也帮钱某去要钱。

  关于案涉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曹某偿还借款170000元。

  【争议焦点】

  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借贷关系成立,能否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但仅支持借款50000元,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先后四次转账给被告,前后相差一年左右时间,均未写借条,如系借款,在前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又出借新款,不符合常理。

  第二,周某之夫钱某长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从2009年至2017年均有诉讼在本院进行,多达几十件,具备相当之维权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从原告提供的转账明细看,其账户也有与钱某在法院起诉的债务人顾某、曹某兵的资金往来。可见钱某部分借贷活动,原告是知情甚至参与的。原告本人也具备一定的借贷安全防范意识。从最后一次转账原告备注“借款”可以推知,原告对未出具借条带来的相关风险,也是明知的。

  第三,原告对前面三次转账的借贷合意举证不充分。

  第四,被告曹某与原告夫妇关系特殊,既是朋友关系,又为原告之夫提供清收债务的服务。双方之间的转账不能推定就是民间借贷。

  综上所述,原告未能举出前三笔转账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原告 于2015年6月30日转账50000元时,原告备注“借款”,被告未有证据反驳,且完成了资金交付,故本院确认该笔转账为借款,被告曹某应当偿还此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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