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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不予理赔?
【全文】

  基本案情
  投保人陈某从事快递运输行业,2016年2月16日,投保人陈某驾驶快递车辆至业务员处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人保如皋支公司也予以承保。2016年9月6日,快递员曹某在驾驶该车辆运输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人保如皋支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在投保当天驾驶该车辆至业务员处购买保险,可以推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并未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因此,人保如皋公司以变更使用性质为由主张免赔无适用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人保如皋支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人保如皋支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分歧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投保人以营运车辆投保家庭自用性质的保险,改变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予理赔。
  第二种意见:投保人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按照车辆实际用途为投保人办理相应的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中,根据案涉车辆的证照及车辆外观,结合投保人的陈述,案涉车辆的行驶证照片显示车辆外观喷涂有“申通快递”字样,直至事发时并未改变,人保如皋公司的业务员亦知晓投保人驾驶案涉车辆收发快递,投保当天投保人驾驶该车辆至该业务员处购买保险,可以推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未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从常理而言,投保车辆停放在保险营业厅外,可供保险业务员查验,其也没有隐瞒的必要。在此情况下,如何在保险合同上选择车辆使用性质并进而确定保险费率的决定权在于保险人,而不应苛求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车辆用于营运的情况下,并未要求投保人按照实际用途交纳与其使用性质相匹配的保险费,反而仍按照家庭自用性质为案涉车辆办理保险,放任赔偿风险的扩大,相应后果应由人保如皋公司自行承担。据上分析可知,案涉车辆并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形,自投保至事故发生时其使用性质一直为快递营运所用,人保如皋公司因自身原因为其办理家庭自用性质的保险,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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