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浅析公司分立
【全文】

  什么是公司分立?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分立下定义。现行的《公司法》第17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从性质上看,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分裂,是一个公司法人组织体分裂为多个法人组织体,或在分裂的同时与其他公司法人组合。分是手段,立才是目的。
  江平教授认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①”王宝树教授认为:“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变更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一个公司对其财产做相应分割,不经清算,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②”江平和王保树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也比较接近。
  司法介入的目的,也是为了立。司法介入公司分立,一是因分立纠纷而介入,最终完成分立;二是因公司僵局而介入,并以分立的方式破解公司僵局,这是狭义的司法分立。可将二者统称为司法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特征:
  (一)分立是公司法人人格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几,或分立后重新组合,表现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的分裂,或分裂后组合,例如各自成立股东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等。
  (二)分立后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自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176条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仅是对公司未能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情形,本意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影响分立后的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三)公司分立,以公司的财产分割和业务分配作为基础,并在分立后以分割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分立后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从原公司分割的财产,都是分立后的该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四)无需进行清算,效率较快。公司的清算,不管是破产清算还是结业清算,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过程较为漫长。而公司分立则无需进行清算,过程较为简便,效率较快。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最长时间大约100日可以完成分立登记。虽然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股东之间对公司财产的价值会有分歧,但可以通过评估确定或竞价确定。
  (五)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分立的意思表示由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为表述方便,以下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统称为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目前,我国对公司分立,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二、公司分立的动机
  以往的研究,对于公司分立的动机,比较关注其是否出于逃避债务,还是减轻负担提高效率,较少注意公司分立能解决公司的内耗这一功能。
  基于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多样性,分立公司的动机和原因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而分立公司。公司的规模越大,决策的成本就越高,决策的效率会越低。公司规模越大,管理和辅助人员就越多,其管理成本就越高。从决策到执行要经过的中间环节越多,信息传递链条就越长,决策意图出现偏差或失真的几率就越大。
  (二)为规避政府的反垄断措施而分立。当某个公司在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取得了绝对的市场话语权,例如产品的定价权,市场供应产量的绝对控制权,等等,这就是垄断。那么,公司将会面临政府的反垄断处罚。2004年上半年,欧盟在布鲁塞尔正式宣布微软垄断罪成立并处以6.13亿美元罚款。其实,在此之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托马斯?杰克逊法官曾经于2000年6月正式判决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其中一个负责生产和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另一个生产和销售应用软件等其他产品,并针对对微软公司的其他垄断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反垄断判决。虽然杰克逊法官的判决一年后被联邦高等法院推翻,但是,联邦高等法院认为“微软滥用垄断力量,存在着违反垄断法的行为”。虽然此类案例不多,但是影响深远。而中国石油被政府分立为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虽然没有达到反垄断的实际效果,但当初也是为了反垄断。
  (三)为逃废债务而分立。这是不少论者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偏见。逃废债务的手段有多重多样,用不着以分立公司的方式。用这种方式逃费债务是最不可行的。旧《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如不能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已经堵死了通过分立公司来逃废债务的通道。
  (四)合理避税。在公司的不动产或大型成套设备占了公司资产大部分时,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分割公司资产,可以合理避税。我国目前的不动产买卖的交易税费非常高昂,而且各地的税率浮动和纳税项目差异较大,可以通过分立公司的方式,分割公司的不动产,以免造成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同时避免不动产买卖产生的高额税费。公司分立后,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不动产。如果以公司转让资产给股东的方式进行分割,势必产生一笔不菲的税费。
  (五)化解股东内部纠纷的一种较好的办法。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与博弈,在公司成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程度不同。如果公司有多个股东且持股比例差别不大,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之间的分歧与博弈会加剧。如果无人愿意退股,通过分立的方式,分割资产,留住客户,保住牌子,将是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比公司陷入僵局导致解散清算好得多。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分立公司可以反击敌意收购,也可以用于规避政府的行政管制③。
  三、公司分立的主体
  公司分立由谁启动?这是公司分立的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分立的主体,首先是公司自身,包括被分立的公司和参与分立的公司。公司分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分裂,表现为公司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的分裂与组合。完成分立登记,意味着新的主体成立。公司分立的所有工作,几乎都围绕新旧主体的承继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转接而进行。
  其次是股东。股东是资本金和股权、股份的直接权利人,是股东会的成员,公司是否得以形成分立意志,在于股东所表达的意见。在完成分立登记之前,股东还是拟新设的公司的代表,代行公司分立的相关行为。
  第三是债权人。债权人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立,但公司的分立与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公司的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把保护债权人利益放在突出位置。债权人的态度,也对公司的分立进程有直接影响。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员工等人,虽然实际上也会参与到各项分立事务中,但不属于公司分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公司的员工基于劳动关系对公司享有债权,则该员工属于公司债权人的范畴。
  公司的债权人虽然是公司分立的利益主体,但债权人并无权利启动公司分立。有权力启动公司分立的,首先是公司的股东会,但公司的股东会在法律上并非一个主体,股东会的意志通过公司表现出来。股东会中的每一个股东成员,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所表达的意见,是形成股东会意志的基础,从这点上讲,股东才是真正启动公司分立的初始主体。所以,启动公司分立的主体,只有公司自身和股东。
  四、公司分立与公司解散的比较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出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结束全部营业并对公司进行清算。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而解散,或者因陷入僵局被法院依法解散,属于非正常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股东会通过决议解散,因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因经营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属于正常解散。
  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而解散,接下来只能依法予以清算,不以公司的意志为转移,不发生分立的问题,不具有可比性。因公司分立或合并而解散,公司的人格并没有消亡,而是新立或被其他公司吸收。因此,公司分立,与非因分立或合并而发生的公司解散,有着重大区别。二者相比,无论在效率、程序公正、实体利益保障上,分立均优越于解散:
  (一)从法律后果来看,公司分立,其人格不但没有终止,还有可能分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即便是因新设分立或吸收分立而解散并注销原来的公司,其公司的人格也只是分立到新设的公司或被既存的公司吸收。而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人格终止。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同样公正,而时间短很多,成本低很多。公司解散,对各方的利益保护在程序上公正,在实体上可能是损害最大的。公司清算的成本远远高于分立的成本,清算所需的时间远远长于分立所需的时间。
  (三)公司分立不需要停止营业,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公司的损失。非因分立或合并而发生的公司解散,不管是股东会决议解散,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公司出现僵局而被司法解散,都意味着公司的营业全面停止。
  (四)公司分立无需进行清算,即便对财产分割,其盘点和评估所需的时间也远没有清算那么复杂。而公司解散之后,还需进入一个清算阶段。清算期间公司不能有经营行为。清算程序较为复杂、繁琐,特别是在司法解散后的司法清算中,耗时更长,公司的资产会严重消耗、贬值。
  (五)通知债权人的时间不同,对债权人的知情权的保护强度不同。公司解散后,只有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依法成立清算组,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公司分立则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通知和公告的时间快得多。
  (六)分立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远远强于公司解散公司。公司分立,首先将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而公司解散则首先立足于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在接到公司的分立通知后,可以与公司协商债务的解决方案,达成书面协议,可以通过担保方式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可以通过业务分配与债务承担挂钩来实现债权,也可以通过债务更新来清偿债务。无法协商解决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之前的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债权人能实现多少债权,是未知数。从司法实践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例子不多。公司分立对债权人的保护强得多。
  (七)公司分立,对公司、对债权人、对公司员工的就业,冲击较小,分立之后意味着各自有机会进一步发展,业务扩大,偿债能力增强,就业和纳税增加。而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进入终结阶段,债权人的债权风险陡然剧烈增加,公司的员工失去就业岗位,公司停止经营,则政府的税收减少。
  在公司因僵局而发生解散的情形中,解散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更大,而公司分立的优势则更为凸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
浅析公司非破产清算及其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详细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简约而不简单的公司清算总结(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司法总结归纳(一)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