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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案情】

  吴某、吴某某、曹某、嵇某四人属家庭共同成员。2011年,吴某、曹某在村上建房子,相关建房事务均由吴某某、嵇某办理。2011年8月27日,吴某某雇请陈某等三人做半日点工(计时工)拆二楼模板,半日工资为每人50元。陈某等三人当日将二楼模板大部分拆掉,剩余阳台、卫生间部分未拆。8月30日早晨,因三楼装模板不够板子,吴某某又要陈某拆剩下的模板,议定工钱50元。当日早晨陈某动工拆了一点卫生间模板,后到其他工地做事。当日中午,吴某某再电话催陈某拆模板。因下午下雨,陈某在其他工地没法做事,下午4时后,陈某回到吴某房子里拆模板。下午6时后,陈某在拆阳台模板时,被模板带翻摔至地上受伤,隔壁邻居在其墙角边发现后,叫来陈某家人将陈某送医院救治。

  【分歧】

  对于陈某与吴某某之间是否形成了雇佣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系受吴某某电话催促来拆模板,表明其工作受吴某某指示、安排,缺乏自主性,其与吴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系向吴某某等提供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成果,其工作时间具有相对自主性,双方系承揽关系。

  【评析】

  陈某受吴某某之请为其拆模板,双方对报酬只约定了算半个工工资即50元,并未讲明是包工还是点工(计时工),都只是按各自的理解行事。但本案中,陈某在早晨接受拆阳台、卫生间的模板事项后完成了一点工作量,之后又到其他工地做事。当天下午因下雨,也因吴某某敦促,陈某在其他工地无法做事的情况下,再回到吴某某处做工拆模板。这一事实说明,陈某拆模板工作量是固定的,完成工作的时间是陈某自己掌握安排的,陈某提供的也是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成果,而非单纯提供劳务,这些均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故陈某与吴某某之间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中,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受到伤害,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有过错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在承揽活动中受伤,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但吴某某选择无木工资质的陈某来做工,亦属选任不当,故吴某某一方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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