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例】如何确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的停息日?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附利息债权的停息日?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以“裁定受理破产日”为停息日。但在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各个企业的“裁定受理破产日”往往不一致,那么在有多个“裁定受理破产日”时,法院如何确定停息日呢?

案例1: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长征铸锻公司、长征机床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1

案情


2015年4月29日,自贡长征铸锻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自贡长征铸锻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销售公司等为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证号为”自国用(2015)第01095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亦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受理了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为破产管理人。2017年9月8日,原告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2017年6月21日为停止计息日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包括:1.截止2017年6月21日,贷款本金149999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2192785.59元;2.案件受理费123406.00元、保全费用5000.00元;前述第1、2项债权合计17321091.59元。


2017年11月15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91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4999900元、利息(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息(以149999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从每笔利息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若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诉债务的给付义务,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于自他项(2015)第139号《他项权证》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3.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仝捷对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仝捷负担。该判决于2017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月25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3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自贡长征销售公司等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纳入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2018年3月15日,原告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2018年1月25日为停止计息日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主要包括:1.截止2018年1月25日,贷款本金149999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3133276.40元;2.案件受理费123406.00元、保全费用5000.00元;3.截止2018年1月25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97124.35元;前述第1、2、3项债权合计18358706.75元。

  

2018年3月30日,原告按照管理人的通知,参加了”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管理人发放的《债权表》,管理人暂未确认原告债权,并明确告知原告无论债务人是先裁定破产的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还是之后裁定破产的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自贡长征销售公司等子公司,停止计息日均为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之日即2017年6月21日。2018年4月3日,原告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长征集团及子公司破产重整中对我行债权确认的异议》,要求管理人以2018年1月25日作为停止计息日对原告债权进行确认,申请确认债权金额为18358706.75元。


2018年4月10日,管理人针对原告的前述的异议向原告发送了一份《通知》,告知原告:管理人已对原告债权进行确认,确认债权金额为17321091.59元;因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自贡长征销售公司系长征集团全资子公司且本次重整为子公司合并于总公司进行重整等,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应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日期2017年6月21日止;原告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中信成都分行对被告自贡长征铸锻公司享有的债权的停止计息日为2017年6月21日还是2018年1月25日?

裁判者说

(2018)川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

2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中信成都分行对被告自贡长征铸锻公司享有的债权的停止计息日为2017年6月21日还是2018年1月25日,所对应的债权本息是18358706.75元还是17321091.59元。


自贡长征铸锻公司是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川03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受理其申请破产重整申请,并裁定申请人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自贡长征销售公司等纳入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该裁定还认定,由于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为母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使自贡长征铸锻公司等关联企业丧失了法人财产独立性与法人意志独立性,不具备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原告中信成都分行认为虽然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自贡长征销售公司系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但从公司法角度讲,三个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所涉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之规定,分别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即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停止计息日应为2017年6月21日,自贡长征铸锻公司、自贡长征销售公司债权停止计息日应为2018年1月25日。原告的理由已失去本案的具体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中信成都分行对被告自贡长征铸锻公司享有的债权的停止计息日为2017年6月21日,债权本息为17321091.59元为宜。

案例2: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临安中都置业公司、中都控股集团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3

此外,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中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也持同样的观点:

2014年11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都控股集团破产清算案。2016年11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包括被告中都控股集团、临安中都置业在内的19家“中都”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对付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截止日均以在先的中都控股集团破产清算案时间为准。

2014年11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都控股集团破产清算案。2016年11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包括被告中都控股集团、临安中都置业在内的19家“中都”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对付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截止日均以在先的中都控股集团破产清算案时间为准。(来源:(2014)杭上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海事海商审判与破产案件的程序衔接/吴胜顺法官专栏/第003期
李菊霞与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探析: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路径选择
2019年度高院终审合同纠纷十大优秀案例(附5万字全解析)
​沈阳机床重组落定,央企通用技术成第一大股东
最高院案例:担保人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46条?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