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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赵宇: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赵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是基于人工智能的负外部性抑或是基于其行业标准进行规制立法或其他监管层面的顶层设计,都无法离开一个重要的事实:人工智能不同于传统的科技发展。传统的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所需要的制度指引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对待新的客体,并在客体存在差异时仍在制度体系内识别、保护相关法益。然而,人工智能的制度设计不仅仅是客体差异引发的法律问题:虽是“人工”,却具有“智慧”的系统产生了类似于人类的活动,因此制度设计上也许对待人工智能首先要考虑的是人工智能本身是否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非客体。

二、人工智能主观能动性的决定性因素——设计理念

       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自然人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与法律地位。机器人公民无法像自然人一样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系统不具有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应当具有理论上求解范围不局限于某个领域的特点。比如不同人在面临同一个问题或场景时,对问题或场景的描述都不相同,反应也不相同。自然人遇到任何问题或场景首先要辨识,其次是反应,这个反应具有非常高的偶然性,伴随着人的主观情绪变化。因而倘若人工智能对问题的反应如同自然人能够进行开放式求解而非如同传统机器对特定类问题依靠穷尽解法求解,则可以认为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也就具有了权利能力的基础。

       从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看,其智能化的发展是基于不同的设计理念。早期人工智能的设计理念是符号主义(symbolism)。在符号主义视野下,人之所以能产生各种思想、表达和行为,是由于人本身产生的一系列物理符号的支持。各组物理符号包含了带有特定含义的符号,这些符号是人类活动的基础。各类符号的排列组合构成了我们想象、创作、发明的基础。因此,以符号主义为设计理念的人工智能重在提供一套符号系统,由系统识别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通过符号的选取和排列拆分建立新的符号链条。然而,这一类人工智能仅能在限定的领域(符号容量)内做出识别与求解,其本质上依靠的仍旧是人类事先输入的符号和运算方式。因此这种人工智能可理解为性能格外突出的计算机,不能超越其设计使用范畴,亦没有任何主观能动性。另一种人工智能的设计理念称为联结主义(connectionism)。联结主义首先将智能视为大脑中神经元的联结和信息传导的结果。在人类大脑中,大量神经元相互联结并对刺激大脑的信息进行传递,使得人类大脑能够产生思维。因此,如果人工智能能够模仿人脑神经元接受刺激并进行信息传递,那么就能如同人脑一样产生思想进行思维活动,并且产生自我学习的能力。联结主义设计理念下的人工智能包含着人工神经网络系统,网络系统的神经元的联结可以改变。而最重要的在于人类事先向人工神经网络输入了控制和改变神经元联结的算法,在这套算法的指引下,人工神经网络受到刺激后,不同信息输入系统,神经元进行不同联结,传递不同信息,产生了仿生学意义上类似于人脑的反映。对于联结主义的人工智能来说,事先置入的“世界观”即算法决定了其神经元的联结,最终也决定了问题的求解。如果算法差异极大,那么最终的求解也必然差异极大。但是这套算法保证了所有的刺激均可以在算法的控制下实现某种信息的传递并得出人工智能的反馈。此外,对某种信息的一次接触后,神经元可以不断联结、不断改变联结、得出相似或相异的答案。这样,联结主义理念下的人工智能就可以通过自我信息的交互不断优化求解,产生类似于人类的学习能力,实现提高自身水平的过程。

三、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一)人工智能是否是“人”

       事实上,作为私法上法律主体的自然人,指的是法律上的人而非生物学上的人。如果说生物学上的人指的是作为人类这个生物种群概念,那么法律上的人则是在生物学的人上附加了“人格”的特征。法律上的人,“是享有法律人格,并据以独立参加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倘若生物意义上人不具有独立参加法律活动、履行权利义务并承担责任的资格,则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人格是自然人概念内涵中核心的因素,而康德哲学中最为重要的论断就在于人只能作为目的而绝不能作为工具,这正是人格笼罩下自然人的属性。人工智能不论发展的哪一步都不能超出人类所创造的工具这一本质属性。除了那些可以凭借明确规则、准确地计算可以完成的工作,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以主动从事个性化的工作,如艺术创作、烹饪、情感陪护等?这些问题的答案至少到目前为止是否定的,其行为模式都是由人类预先设定好的,其目的也在于为人所设定的目的服务。由此观之,人工智能是无法归类入人(自然人)的范畴的。

      (二)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其他法律主体

       那么,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超脱民事立法中自然人与法人二元结构而作为其他的主体存在呢?如前所述,联结主义理念下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其具备了主观能动性。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如同最初法人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一样,现行法律同样不需要局限于现有民事主体分类,完全可以新创设一个特殊的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此外,也并非所有联结主义理念下的人工智能均可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第一,比如Alpha Zero这样的人工智能,尽管其智能化程度很高,学习能力也很强,但是没有必要授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它仅用于围棋领域,无论围棋水平多么出神入化,都不存在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亦丧失了其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目的。这并不是说只有设计目的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工智能才能行使享有法律主体地位。因为倘若人工智能的目的是从事事实行为如发明、创作或准法律行为如催告等,仍与其权利义务相关,此时仍有必要承认这类人工智能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因此才可能基于创作出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第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毕竟是基于社会发展需要而由法律认定的,其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后行使法律行为、参与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难以机械套用传统的民事主体规则。法律应该严格控制人工智能系统法律人格的取得,规定较高标准,并且由相关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履行类似法人登记的手续才能赋予。

四、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

和法律后果承担

       如前所述,可以承认人工智能系统以私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地位。接踵而来的是两个问题。其一,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如何形成,是否应该对意思表示作出相应限制?其二,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工智能从事一定法律行为后,法律后果如何承担?

      (一)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

       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意思仅凭其运算能力和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可否形成独立的意思?这个问题又要回到两种设计理念下的人工智能。如前所述,符号主义理念下的人工智能限于其有限的问题辨识与求解,本身不应享有法律主体地位,不具有法律人格,因此当然没有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联结主义理念下的人工智能,在某个领域如股票交易、基金买卖等方面实现了高度智能化。可以说在这个领域内比人类专家或专业的投资经理还要专业,并且可以期望对此领域内的问题与场景实现了高度辨识,也能够做到通过不断的自我学习提高水平并且其理论上无限求解下实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可以认为联结主义理念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工智能在其从事的领域内,基于问题与场景识别、算法指挥下的创设联结并传递信息最终得出求解的过程即为其意思表示的过程。

       其次,如果将这种机器依靠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处理并表之于外的过程视作意思表示的过程,那么事实上此与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了巨大区别。事实上,人工智能联结的具体方式、传递信息与处理信息的过程仍是“黑箱”。因此会担心一旦人工智能出现“暴走”情形,做出反常的意思表示和决策将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但事实上,人类对自身基于生理上的意思表示过程,即信息的输入、处理和决策的思维过程也不完全了解,对于人类来说也是“黑箱”。然而除了现代民法设置的行为能力上年龄与精神状态的限制,没有人会质疑为何承认人类意思表示能力。因此,并没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的非人类心理决策过程过分担心。不过,考虑到人工智能确有“暴走”的可能,可以对适用人工智能进行法律活动的领域比如股票交易进行限制。比如限制其交易的价格、数量、交割方式等。

       (二)人工智能从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

       论及人工智能从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首先应当明晰法律后果的承担本质上也是权利如何行使、义务如何履行、产生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一方面,原则上人工智能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法人的法律行为后果由其自己独立承担,但其最终权益归属于它的股东。可以考虑为人工智能系统设置类似公司股东的权益归属主体,由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受让者等相关主体充当。而人工智能从事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上,可以考虑为人工智能设立类似公司注册资本的基金,以保证人工智能参与法律活动的初始具有一定的责任财产。随着人工智能参与交易的增多,其客观上的责任财产也会则多。此时可以对基金基础上增加的财产设立公积金,当财产积累增多,其余的均可作为待分配利润将其分配给权益归属主体。

       另一方面,施行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能够在“由于人工智能潜在的不可预估性使得人工智能一旦利用不当,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重大危害”时,以较小的经济成本通过保险分担风险。

五、结语

       人工智能系统基础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取决于其“智能”性,而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其“智能”性则取决于其设计理念。赋予“联结主义”理念的人工智能特殊的法律主体地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这毫无疑问地会带来人工智能系统指数式增长。这意味着二元法律主体制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以及新法律主体的诞生已近在眼前。见与不见,变革已经开始,这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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