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禁止自带食品的规定都是“霸王条款”?

作者:检姐姐   来源:检姑娘讲故事


最近,法律界整条”GAI“最靓的仔非迪士尼莫属。



这公司先是把B站知名UP主谷阿莫告了,说谷阿莫做视频剪辑侵权,让全国人民一起跟着吃了一波知识产权法的瓜。


接着,又因为自己单方面“入园不得携带食品”的规定,被一个大学生告了,让我们又一起跟着吃起了“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瓜。


此外,前几天台风大哥来袭的时候,网上还传出了迪士尼“不提供无条件退票”的服务,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在一次忍不住纷纷向其投来吃完的大西瓜。


你说,这样一个做动画片起家的公司,只身撑起了“全民普法”任务的半边天,是种怎样的国际精神?


话说回来,这次”华政学子状告迪士尼”的事情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是因为背后反映出一个咱们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却又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商家有权不让我自带食品吗?


先说观点:商家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食品,但需要明示告知。


为什么这么说呢,下面进入检姐姐的三脚猫分析时间:


  • 1、 不让自带食品,属于商家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比如在这个案子里,迪士尼单方面以“入园须知”的方式,规定了:


(不好意思它字就这么小)


而迪士尼的入园须知,是与其提供的入园服务捆绑在一起的。


也就是消费者在接受迪士尼的入园服务的同时,必须接受其事先拟定的“入园须知”中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是迪士尼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且在我们买票的时候并没有协商的余地。


我们只能通过不接受服务(不买票入园)的方式来不接受这个格式条款,并不能与园方协商说,我想买票,但是不遵守入园须知行,则不行。


  • 2、 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对消费者公平、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为格式条款是商家当方面事先拟定,所以商家很容易为了照顾自己的利益,在条款里加入些“不平等条约”,以扩大自己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消保法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则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都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不让自带食品,是否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行为?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是否公平、合理的理解,需要结合行业的交易习惯,公俗良序规则和其他的法律规定(如有)进行综合判断。


如市面上常见的清真食品商店,往往都会在商店门口明示,非清真食品不得入内。你们以为这仅仅是交易习惯?嘿嘿,其实这一点已经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层面。不信你们看这个。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携带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者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又比如在部分自助餐厅,商家会在桌面上放一块牌子,说明如果浪费食物超过多少克,将加收额外费用。看起来是不是也是单向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但是这个规定是符合自助餐饮的交易习惯和“节约粮食”的公序良俗精神的,实践中,同样也不能认为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还有些餐厅禁止消费者吸烟,部分不销售酒饮的餐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依据公平原则,均不被认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回到这个案例中,迪士尼近期就起诉事件作出了官方回应:

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游客自己携带食品或饮料,可以在乐园外的休息区域享用。


看来迪士尼的法务团队还是很给力的。紧紧扣住了“交易习惯”、“消费者依然具有选择权”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回应。


可惜这回应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毕竟在亚洲不许的规定,为啥在美国、欧洲可以,毕竟游客外出去迪士尼小镇饮食,该区域的餐饮行业迪士尼是否也从中分得利益?这些都将成为判断迪士尼禁止游客带食品入园这一格式条款是否“公平”的重要依据。


  • 3、商家适用格式条款需要显著方式进行说明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其实,在检姐姐看来,这个案件里,最值得争议的点,还不是能不能带食品,而是迪士尼有没有起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因为法律规定商家适用格式条款时,必须履行充分的说明义务。


比如可以在消费者消费时逐个进行口口告知,必须可以在店内显著处悬挂标识,并在消费时再次提示消费者,比如可以在我网上买票的时候弹出一个提示框,不点已经阅读就不让我购票……不论什么形式,商家必须让消费者在消费前明确知道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并且依然愿意来此消费,才是合规的,否则就提供一个藏在买票页面最低端,需要输入一大段网址才能弹出来密密麻麻小字的入园须知,就说你说你告知了?这似乎不太合理。


所以不论如何,下一步,希望迪士尼能改进其网页订购页面设置,将一些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规定,明示的方式规定在显著处,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综上,这次迪士尼的“入园风波”,还真没有许多网友说的就是“霸王条款”、“店大欺客”这么简单,其背后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一个老话题——对于个人利益保护与商业经营保护之间的博弈。


此外,在检姐姐查看这个案件相关资料的时候发现,在华政小王同学状告迪士尼之前,就有一个律师,就基本相同的情况向浦东法院提起过诉讼。在那次起诉里,律师提出四个诉求:


一要求法院确认迪士尼要求其进入“迪士尼度假区”时对其随身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的行为是侵犯了他本人的人格尊严


二要求法院确认迪士尼规定“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条款无效


三确认迪士尼禁止他携带食品入园侵犯了他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要求迪士尼赔偿侵权损失费1元钱。


大家”康康”,是不是跟咱们小王同学的起诉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是,这个案子怎么没有声音了?


胜诉了?

败诉了?


都不是。


真相是,这个案子甚至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在立案阶段,就被法院以“起诉的争议不成立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而被裁定了不予受理(当事人称现在还在申请再审)。


在文书中,法官委婉地表示,这个事儿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的范畴,咱司法机关不干预。但是小王这个案子至少立案给立进去了,这个判决,无疑会十分考验相关法官的司法水平。


迪士尼案究竟会怎么判呢,检姐姐真的充满了120颗心脏的期待。


坐等结果。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迪士尼,别店大欺客
迪士尼“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学教授提最佳解决方案
上海迪士尼回应说他们不是“上海堡垒”而是“亚洲堡垒”
上海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还要翻包检查,法律能忍吗?
消费者打赢官司难 海迪士尼仍可继续禁带食物入园坚持搜包
你知道吗?原来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