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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欣 孔晨:跨地区财产混同企业的合并重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欣欣 孔晨

【案号】:破产重整:(2017)闽02破6号

【裁判要旨】

在实际控制人相同、财产高度混同难以区分、一体化程度极高的情形下,关联破产企业进行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提高重整效率。同时,通过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突破企业破产地域管辖制度,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由下级法院对各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整体高效推进。合并破产重整中,因债权人涉及金融机构、税务机关、职工及普通债权人等多种类型、人数众多,债务金额极高、协调难度极大,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能够有效挽救在特殊行业领域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极大再生价值的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案情】 

申请人:徐卫民、刘云等债权人。

被申请人:厦门泰成荣威汽车有限公司、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泰成致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泰成荣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泰成恒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泰成致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中特荣威汽车有限公司、龙岩恒基汽车有限公司等12家泰成汽车系企业(以下简称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 

申请人徐卫民、刘云等债权人申请: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位于厦门、龙岩、泉州三个地级市的泰成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12家企业具备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申请对12家泰成系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被申请人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对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无异议。由于12家企业中有7家企业位于龙岩、泉州,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家企业没有管辖权。为顺利推进案件审理,统一案件审理尺度,厦门中院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厦门中院集中管辖12家泰成系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福建省高院经审查,同意厦门中院对另外7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至此厦门中院享有对12家企业的管辖权。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11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系在福建省厦门、泉州、龙岩地区有较大影响力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其中,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位于厦门,其余7家公司分别位于泉州、龙岩。因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银行贷款收缩且难以续期等原因导致资金流动性困难,12家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互相担保承担的债务高达24亿余元。根据福建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批复,厦门中院享有对12家公司破产重整的管辖权。申请人徐卫民、刘云等作为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12家企业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12家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故厦门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徐卫民、刘云等对被申请人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向厦门中院提出申请,称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余11家破产重整企业人格高度混同,申请对该12家企业进行合并重整。厦门中院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向各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报纸上向相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举行听证,债权人及有关到会人员对管理人的合并重整申请均无异议。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12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山琼、陈剑父子,且12家企业存在多重贷款互保关系,财产由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调配,导致12企业各自财产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应予合并重整。厦门中院裁定合并重整后,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经营,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说明草案内容,同时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审判】

厦门中院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2017)闽02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合并重整。 

厦门中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闽02破6号之三民事裁定:一、批准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 家破产重整企业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 家破产重整企业重整程序。

【评析】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是福建省首例跨地区企业合并重整案,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守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运用重整救治制度工具,实现多方共赢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使陷于债务困境但具有优质资源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得以再生,数亿金融债权和众多供应商债权得到公平合理清偿,金融安全得到保障,与债务人关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推进,员工继续就业。本案在破产审理方面实现了以下理论和实务创新:

一、确定合并重整的核心要义是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合并破产对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目前,合并破产在国内破产审判实践中并不鲜见,但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并重整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许多地区在合并破产操作中存在过于随意的情形,对合并破产的提出、证据的提交与审查、各方意见的陈述、裁决结果的处理等做法不一。有的案件中,甚至在未经申请、未经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未充分举证、质证、未经适当审理程序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动草率裁定合并破产,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本案中,管理人在对相关企业进行资产、财务资料、营业资料、人员任免等多方面调查后,向法院申请进行合并重整,并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收到其申请后,采用听证模式,向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公告,允许其到庭陈述意见、进行质证。在听证中充分确保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裁定合并重整,做到流程公开、程序完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裁决合法,得到了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和各利益相关方的肯定,有效消除了12家债务人企业因资产不均衡给债权人造成的清偿不均问题,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在本案的审判实务中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1.各相关企业之间在财产、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是否高度混同,混同情形是否显著、广泛、持续存在;2.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大,各相关企业之间一体化程度极高;3.不合并审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虽然是各自独立注册的企业法人,但12家企业人格高度混同、实际控制人一致,区分12家企业的财产成本过高、难度极大,严重影响重整效果。为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重整效率,厦门中院裁定对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进行合并重整。 

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关键在于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经厦门中院批准,债务人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厦门海翼集团实现企业盈利、并购泉州联华等2家非破产企业获取偿债资金等方式,确保实现破产重整企业再生。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向债权人进行说明,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为31.69%,比破产清算条件下平均1.73%的清偿率高出29.96个百分点。厦门中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裁定批准的条件,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理由如下: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就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也明确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12家破产重整企业的职工债权和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且职工债权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税收债权组没有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为31.69%,远高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1.73%的拟制平均清偿比例;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6.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事项。债务人承诺除非必要,不对外负债、不对外担保、不处置经营性资产,且由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营方案可行。据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批准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三、突破企业破产地域管辖制度,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进行集中管辖 

作为从事汽车4S服务的地域性龙头企业,泰成集团在福建厦门地区有5家企业、在泉州地区有4家企业、在龙岩地区有3家企业,各企业各自注册为独立的公司,但从事的均为上汽集团下属各品牌汽车的4S服务,该集团公司的重整价值也正在于其在福建地域和行业领域内的龙头地位。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涉及各企业的破产案件均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审理,不仅将增加债权人成本,而且不利于对债务人的业务、资产整合,不利于重整的开展。在立案之时,法院尚难以判断各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并确定进行合并重整。12家企业之间在财产、实际控制人等方面高度混同,一体化程度极高,且该12家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位于厦门市,厦门中院按照“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方式,妥善、依法解决了该案的管辖问题,便于重整案件的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为跨地区集团企业的重整提供了先行经验。 

四、根据重整企业特点,创新采用联合管理人选定模式 

本案涉及重整企业分布地域广、企业主体多、资产与业务类型特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中涉及的法律和财务审计等跨专业事务繁多,如仅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都无法胜任相关管理、监督工作,如由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又将大幅增加破产费用。为便于案件审理、节约重整成本,厦门中院在指定管理人时,要求厦门市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自行对接、协商组成5个联合管理人小组后报名,随机选定一家联合小组担任该集团12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市场化地解决了该案的管理人指定工作。在确保管理人专业化需求的同时,保证了选定的透明、公开与公正,对类似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五、在国内首次于企业重整程序中一并妥善解决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连带保证责任问题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12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相同,且实际控制人与12家企业存在多重贷款互保关系,财产由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调配,导致12家企业各自财产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因此,由实际控制人向债权人公开其全部财产,并将实际控制人所实际控制的其他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的财产及其个人财产一并纳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重整计划成功执行为条件免除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能够积极鼓励债务人依法履行重整义务,确保重整效果。重整计划未能成功执行的,实际控制人则需对所有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

公号责编:胡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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