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结婚专题】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事实婚姻的离婚涉及到需要确认事实婚姻是否成立,也有单纯请求确认事实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纠纷。因而,首先应当解决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


事实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


对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是否存在发生争执,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确认事实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或者存在与不存在)。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时间、形式、实质三个要件:


(1)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要件。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必须有夫妻同居生活的客观事实。


(3)事实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存在。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事实婚姻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否则,不构成事实婚姻或没有法律效力。如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一律没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即使形式要件具备,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事实重婚或近亲结婚等),也不具有婚姻效力。

事实婚姻的婚龄认定

事实婚姻的婚龄,一般从事实婚姻形成之日起计算,即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计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从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起计算。对于事实婚姻在先,然后进行结婚登记的,如事实婚姻形成时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婚龄则从事实婚姻形成之日起计算。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19日〔2002〕民监他字第4号)中,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了进一步明确。该《复函》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判断

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除了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居住生活而形成的关系。此含义包括的同居关系较多,范围也很广。


本文所称的同居关系是指狭义的男女两性未登记结婚的同居生活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采取狭义的同居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同居关系原则上不予保护。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及案例剖析,事实婚姻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条件,而一般的同居关系的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视具体情况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认可其婚姻行为或准予离婚等,对由此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


(3)适用的程序与规定不同。法院受理事实婚姻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或裁定,在审判和执行时可以适用《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一般的同居关系因纠纷起诉到法院,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不予调解,一律予以解除。


另外,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婚姻效力的,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行为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如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须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判断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应当重点是抓住两个环节:一是共同生活的事实;二是事实婚姻的表象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就是男女两性实际同居生活的情况。事实婚姻的表象事实,就是证明事实婚姻的一些外在的形式方面的事实,如举办婚宴或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等。如果一对男女,既有事实婚姻的表象事实,又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一般来说,是可以认定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难度比较大的是,有同居事实,但表象事实不明显或者证据不充分,应当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有条件的推定事实婚姻。比如,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单纯的同居关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三年以上,或者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年以上,并生有子女的。


几种特殊事实婚姻的认定

一是因事实婚姻生效时间发生争议的,一般应推定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身份同居。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效力有一个时间界限,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承认其婚姻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效力。实践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到底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以夫妻身份同居,由于双方都记不清,或者双方有争议(一方认为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一方认为是1994年2月1日之后,但都没有证据)。对此,如果争议的时间与事实婚姻效力的交界时间差距不大,一般应认定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身份同居为宜。这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处理各种家庭关系。

二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如果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这实际上是无效事实婚姻。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种事实婚姻,仍然属于不生效的事实婚姻。因而对于这种事实婚姻,不能作为婚姻无效处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结婚的形式要件
2018婚姻法:男女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成立!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知识:婚姻的成立
冯江副教授:也说重婚罪的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事实婚姻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