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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K歌之王拟解散全体员工,我想为TA说句话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写在前面

2020年2月8日一早被一则公告刷屏“北京K歌之王要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原文出自:新浪财经综合,来源:国是直通车)”。

北京K歌之王的公告内容:“北京K歌之王宣布将于2月9日,也就是北京市准备正式上班的前一天,与全部员工、20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北京K歌之王的计划,这只是初步的方案,如果有30%的员工不同意,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的结果。”


由于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春节假期延长,许多企业、员工被隔离在家,已经有不少媒体预言,这场疫情将导致中小企业蒙受重大损失。面对疫情,我们能做的是配合国家的各项政策,严格隔离,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然而,不可避免的,有不少中小企业真的举步维艰。上文中的K歌之王(以下简称“K王”)即是一例。

根据公告内容截选:“北京K歌之王2019年度的效益与前几年相比,差距之大,令人咂舌。作为管理层,抛除国内市场不景气这一外在因素,我们首先反省自我,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所在,也意识到公司现有制度与流程的不足。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我们特意外聘了专门的咨询服务人员,对公司把脉问诊,进行制度与流程方面的梳理及改革。正当我们充满信心的准备在2020年重新展翅之际,威胁中国大江南北的疫情却突然出现。”

“作为一个企业,我们希望能与各位同仁共进退,一同携手度过难关;也希望能为社会、为国家排忧解难。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国家政策而造成K王持续的闭店状态,让公司现有的财务承受巨大的压力。对于这个问题,律师建议公司可以优先进入破产程序,因为这样可以将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我们仅需承担注册资金100万的债务(包含员工工资、社保及其他外部债务)。但是我们知道,这与我们所需支付大家的薪资相比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随后,公告后半部分具体将员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做了安排,并承诺“2020年1月份的员工社保,公司已积极缴纳,再与各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会及时转出,不会耽误大家的连续社保及缴税问题。”

今天,我想为TA说句话

虽然相关政府指导意见不鼓励公司解散员工,但作为一名专职公司与股权方面的律师,我想说:这样的决定,是负责且明智的。

1、为什么说是负责的?

我在先前的一篇文章: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2种情形及2大要件 一文,开篇提出:“公司”,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最基本的目标之一。

如果公司本身并不营利,或者难以营利,持续勉强经营,不仅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体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如果继续经营难以盈利,还要继续支付各项固定成本,如租金、水电、工资等,势必首先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反过来影响公司提供服务的效益和水平。

入不敷出也将很快导致员工工资从艰难发出到根本发不出工资,影响员工尽早找到更适合工作的机会。

当然,最终,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承认,疫情虽然对经济有部分影响,但绝不是K王走到今天清算最根本的原因。

正如K王公告中所言,“抛除国内市场不景气这一外在因素,我们首先反省自我,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所在,也意识到公司现有制度与流程的不足。”公司本身很希望继续向好,也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把脉问诊”,只不过由于疫情导致现金流的进一步下降而迫不得已进行破产清算,实属无奈。

在公司目前尚存一些资产的情况下,果断咨询律师,进行清算咨询的确不失为维护各方利益的负责人的举措。由于企业经营,存在大量外部债务、员工工资和社保等成本,在目前清算阶段,企业尚可以支付。若继续门店经营,不管不顾各项资源的浪费,或者像一些空壳企业老板,直接人去楼空,等到供应商、员工反应过来,跑到总部才知道老板跑路,才是真的不负责任,枉顾员工、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2、为什么说是明智的?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也同时规定了,如果未依法进行公司清算,或者编造虚假的清算报告逃避债务时,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均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未进行依法清算,直接采取“人去楼空”的做法,那么,股东就不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了,而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论公司债务金额数量多少。

北京法院审理的,北京盛*中心与姚*等买卖合同纠纷(2017)京0114民初15821号,法院认为:“本案中,蓝天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股东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又如,在上海高院审理的,刘*与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8)沪民申2445号中,法院认为:“笙*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卢*未得到债权清理及受偿,侵害了卢*的合法权益,刘*作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应对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践中,未经清算而导致股东对员工、供应商直接承担责任的司法案例举不胜举,想知道还有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此,K王选择依法进行清算,既降低了股东的债务风险,也是在资产还尚可覆盖债务时,权衡各方利益的明智选择。

写在文末

新冠这场“战役”考验着企业的良心和每个国人的良心,我们坚决反对企业以“疫情”为借口随意开除员工,或违法侵害员工的基本权利,对此,我们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和帮助。

我们看到绝大部分的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组织隔离措施或进行灵活办公的举措,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但如果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确出现问题,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或早已有“亏损”甚至“破产”的情形,让企业根据市场经济规律,选择合法的市场退出方式,进行依法清算,也不失为保护企业员工、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利益的负责且明智的做法。

正如K王公告最后一段所言:“我们相信在政府的领导下,将很快度过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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