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繁复以及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反应了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的乏力,以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需要对其予以倾斜保护。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在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了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重要内容。但是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应在完善信息披露的同时加强落实适当性制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适当性制度 纠纷解决 金融经营者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必要性
金融消费者相较于金融服务提供者或者金融产品的销售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掌握不对等以及经济实力上的差距等原因,导致传统合同法中的主体平等原则难以适用,这种状况容易产生金融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致使金融消费者因经验不足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损失严重,因此需要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倾斜性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员,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于居民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丰富的金融产品在给消费者带了利好的同时,也存在金融经营者行为不规范的情形,且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步伐缓慢,金融消费纠纷案件频发,尤其是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不得不关注金融消费背后隐藏的危险。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金融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有助于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构建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既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经验教训的要求。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问题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落实有赖于行政监管的力量,应当加大监管机构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经营者的问责力度,实现从严监管的理念,及时处理金融消费的问题反馈,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金融经营者的自律性引导,使金融经营者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实质性保护,而非仅仅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流于形式。此外,还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针对分业监管过程中相互推诿的状况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2019年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卷)。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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