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浅析破产债权异议人主体资格

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企业破产法规定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权提出异议,但对各类债权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以下推文将对异议人主体资格予以详细分析。一起来学习吧!
 
小资LAWYERS崇尚分享!让我们分享经验,共同提高!
 
一、问题提出
 
1.1 有关破产债权异议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可以起诉。

企业破产法第57条规定,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述法律规定规定太过原则或者不太清晰,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厘清:(1)职工是否有权对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2)债务人、债权人是否有权对不必申报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3)不同清偿顺序的债权人之间,顺位在前的债权人能否对顺位在后的债权提出异议?(4)谁来代表债务人提出异议?
 
二、直接利害关系与诉权
 
2.1 直接利害关系与诉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2 破产债权异议权和诉权分析

上述规定,特别是“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表明破产债权异议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有直接利害关系”是享有诉权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对特定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异议权,反之则没有异议权。异议权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得到救济,成立的实体请求得到支持,不成立的实体请求将被驳回。无异议权的,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提出权利主张,起诉或申请仲裁将被从程序上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无法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三、各类破产债权顺位
 
3.1 关于债权顺位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25.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债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28.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39.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理论和实务界通常将前述惩罚性债权及关联企业成员间债权统称为“劣后债权”。

3.2 债权顺位

企业破产法已施行13年,“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债权”应该均已消灭,本文不予考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为:
(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税收社保债权;(4)普通债权;(5)劣后债权。
 
四、各类债权人与债权的直接利害关系及其异议权
 
4.1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

需要明确的是,破产法并无先变价担保财产、后变价无担保财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为保证清偿效率,无担保财产完全可以先于担保财产变价并分配,但这涉及到有财产担保债权如何清偿涉及公平清偿的技术问题,笔者曾办理这类案件。考虑将来担保财产变价款可能不足以清偿所担保债权,笔者所在的管理人团队对此处理方案是,将有财产担保债权先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在担保财产变价后重新核定清偿率,担保财产变价款相应分配一部分给普通债权人。因未受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处于未知状态,故应确认其与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均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劣后债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 职工债权人与其他债权

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实现前,职工债权人对该担保财产无权受偿,故职工债权人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因税收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有无,并不影响到职工债权,故职工债权人与税收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均无直接利害关系。

4.3 税收社保债权人与其他债权

同上分析,税收社保债权人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与普通债权、劣后债权无直接利害关系。

4.4 普通债权人与其他债权

同上分析,普通债权人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与劣后债权无直接利害关系。

4.5 劣后债权人与其他债权

这个比较复杂,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显然,该规定表明法院对劣后债权不作为破产债权予以裁定确认。由此,劣后债权人对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债权是否无权提出异议或起诉?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劣后债权的规定并无冲突。劣后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破产分配后有无剩余财产,而有无剩余财产取决于其他债权是否成立,故劣后债权与其他债权均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4.6 直接利害关系与异议权

由上分析,各类债权人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权有异议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无异议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不享有表决权的原因,就是该债权人的权利已受法律特殊保护,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不享有异议权和表决权。
 
五、债务人行使异议权的代表人
 
5.1 确定代表人的原则

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明确债务人对债权的异议权,但对由谁代表债务人行使异议权却未予明确。笔者认为,管理人不可能对债权表中自己认定的债权提出异议。对谁能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异议,应当坚持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有利识别债权真伪相结合的规则。

5.2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出资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出资人权利,对债务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法定分配权,并且有可能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因此与各类债权结果均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异议权。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往往更为清楚债权是否成立,有能力识别债权真伪,其意见与管理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有救济渠道,即根据法律或者原章程规定,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异议权。

5.3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指不是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债务人行为的人。笔者认为,实际控制人作为债务人的实际支配者,应当与出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样,享有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异议权的权利。
 
六、结语
 
笔者认为,对各类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权应当遵循“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即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有异议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无异议权。

对债务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应当坚持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有利识别债权真伪相结合的规则,赋予其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异议权,防止虚假债权被错误认定,保证公平清偿及各方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
(文章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作者:赵金斗。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17江苏省高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
原创: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利保护 ——以民营企业为例(二)
【案例】最高院 | 关于涉破产“以房抵债”的5大类问题18条裁判意见
重磅文件︱2017江苏省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下)
关于江苏高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解读(下)
破产探秘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图鉴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