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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读懂条款 事故损失不能索赔-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2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保人未读懂保险合同条款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最终以当事人撤诉结案。法官提醒,市民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时候切勿疏忽大意,要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条款内容,才能避免事故损失无人埋单的后果。

  2010年4月,郭志在向银行办理2万元小额贷款时,顺便购买了一份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他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用后领到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卡一张。该卡正面明确记载了投保人身份、保险期限、保险费负担金额、保险受益人等具体事项,背面记载了合同约定条款、特别规定条款等合同具体内容。

  2010年11月6日,郭志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身体受伤致残。郭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保险合同约定第一顺序受益人是银行,第二顺序受益人未填写(正常情况下应是投保人或其家人),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和意外死亡两个责任。合同还特别约定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贷款还清之前,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贷款人,其受益份额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借款余额本息为限。而郭志向银行借款半年到期后只还了少部分利息,尚未向银行归还本金。

  法官通过耐心给郭志释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郭志最终表示理解为何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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