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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 | “国庆夺章,意在股权”——看“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国庆夺章·意在股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引言】

此番李国庆先生高调“接管”公章,一时间成为法律届的热门话题,『法务部』此前已连发两弹,持续吃瓜。在分析“接管”合法性的同时,我们更加关注其背后的故事。并非『法务部』八卦,而是我们明显感觉到李先生醉翁之意不在酒,“国庆夺章,意在股权”。

在李先生《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罗列了俞女士的“七宗罪”,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一段提到俞女士“以“感情未破裂”为由拒绝离婚,妄图以舆论压力和精神折磨等多重方式,逼迫李国庆先生放弃其当当网的部分股权及相关合法利益“的表述,总让人不禁遐想,李先生如此高调的上演看似闹剧,是否就是为了证明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加速股权的分割,同时在”小股东的支持“下,重掌当当。

『法务部』并不擅长于离婚案件的分析,但对于未来俞李“夫妻股权”如何分割却充满好奇。

在探讨“夫妻股权“分割问题前,需要首先明确三个前提:

1、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并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在“夫妻股权“进行分割时,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除非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约定协议的。

3、对于股份公司的股票,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但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

一、“夫妻公司”模式下的股权分割

对于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夫妻老婆店”,《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类型的夫妻股权分割作出明确规定,仍是留给各地法院通过司法实践补白。经我们梳理各地法院下发的关于该类情形下的股权分割规定,司法审判对此认定还是较为统一的。以当当公司为例,假如仅有俞李两人股东:

1.俞李两人均主张股权,且愿意进行共同经营的,则可判决直接分割公司股权;

2. 俞李两人均主张股权,但要求独立经营公司的,则可以采取竞价方式决定经营主体,并由取得股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俞李两人均主张放弃股权的,则法院释明当事人双方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4. 俞李一方主张股权的,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种情况下可参照上述“夫妻店”进行处理。总之,对于 “夫妻店”模式下的股权分割,因不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可在离婚案件当中直接进行处理。



二、“夫妻+第三方股东”模式下的股权分割

“夫妻+第三方股东”股权模式,可又细分为两种:(1)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第三方股东;(2)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第三方股东。

1.  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种模式下的夫妻股权分割将产生股权在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变动的法律效果,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夫妻的股权变动作出特别规定,因此需参照股权转让,满足过半数股东同意并确保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上述规定,系基于夫妻双方对股权分割达成合意后,根据公司其他股东的不同意思表示所作的分割处理。但实践中夫妻双方对股权分割往往是无法达成合意的,要么就是都主张该股权,要么就是都放弃股权,有必要对该种情形下的股权分割作进一步深入探讨。经我们检索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审判意见,探究其中的司法认定逻辑:

(1)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非股东一方放弃股权但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股东一方放弃股权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此时法院无法就股权进行分割,则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股权变现后就价款进行分割。

2.  股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当当公司即是该种模式的典型。当当公司中,俞李两人均为公司股东,且公司中还有其他三个小股东。

我们认为,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由于夫妻双方本就具有股东身份,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法院对该情形下的股权分割类似于股权在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并不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种模式的股权分割规则,应和“夫妻公司”模式下的股权分割无差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据媒体披露,李先生和俞女士的离婚纠纷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该种夫妻均主张公司股权时的分割方式,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夫妻公司”模式下的股权分割。


作为投资教父级别的巴菲特,做了一辈子投资,当被人问及什么是风险最大的投资时,巴菲特回答了两个字:婚姻!夫妻股权的分割并非两人之间的“家事“,不仅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样牵连着公司以及员工、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在此奉劝各位夫妻股东,且分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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