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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欧莱雅状告杭州欧莱雅获赔-人民法院报
本报南通12月31日电 一家名为杭州欧莱雅的化妆品公司,使用与世界知名化妆品品牌“欧莱雅”相近似的字母商标,宣称自己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技术授权”,将“莱雅丽晶”等系列产品打入中国的许多商场、超市、化妆品店。法国欧莱雅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南通中院的判决,认定杭州欧莱雅公司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查明:杭州欧莱雅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其与上海美莲妮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化妆品。之后杭州欧莱雅公司在其网站上大量宣传和推荐“L'OIYIR”系列化妆品,称其产品是“源自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针对亚洲女性皮肤特点为服务目标的世界级品牌”。

  法院认为,法国欧莱雅公司享有“L'OREAL”、“莱雅”、“欧莱雅”的字号专属权,且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为公众所熟知;上海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L'OIYIR”商标在字母数量、部分字母排序、书写方式以及读音上与“L'OREAL”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法国欧莱雅,且被告产品“莱雅丽晶”中的“莱雅”与“丽晶”之间的距离大于“莱”和“雅”、“丽”和“晶”之间的距离,也会使人误认为该产品系“莱雅”的“丽晶”系列。因此,“L'OIYIR”构成商标侵权;且“欧莱雅”商标注册在先,明知此事实,杭州欧莱雅公司还使用“欧莱雅”作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杭州欧莱雅公司、上海美莲妮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给法国欧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40万元;杭州欧莱雅公司停止使用“欧莱雅”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由不正当竞争给法国欧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陶新琴 顾建兵)

  ■编后余思■

  在纷繁复杂、角逐激烈的市场上,商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件普通商品一旦“傍”上名牌后,价格可以立即翻上几番。一些不法商人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使商标侵权行为变得日趋隐蔽和复杂,导致对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也变得越来越艰难。

  但终究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将他人知名字号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但未突出使用的,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审结也给一些商家敲响了警钟,商标作为人类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为了片面地追求自身利益,故意“傍名牌”、“搭便车”,在经营中将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不但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冒险的投机行为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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