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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幸遇车祸身亡非婚生子要求分家产-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钟紫薇)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宗非婚生子争夺遗产继承权的案件作出判决,确认非婚生子享有继承权。

  2008年11月28日,家住东莞市塘厦镇的刘有财(化名)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生前已婚,生有一子刘少坚,后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一子刘少强。此前,刘有财曾自书遗嘱,约定若自己去世,遗产由两个儿子刘少坚和刘少强各得一半,并附义务于刘少坚,要求其抚养刘少强。

  刘有财车祸去世后,因其生前遗有房屋,刘少强要求分割未果,便将刘少坚以及刘有财的母亲、妻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有财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部分有效,应予支持。刘有财遗留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有财只对其中一半有处分权,根据遗嘱,刘少强应继承一半,即房屋的四分之一。法院从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角度出发,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判令房屋的四分之一归刘少强所有,刘少坚折价补偿给刘少强。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的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孩子的血缘关系,非婚生子女就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益,这些权利包括被抚养权、继承权等。本案中,因刘有财生前有订立遗嘱,刘少强则可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但即便刘有财没有订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刘少强也是可以主张继承法律规定的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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