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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之前没有刑法怎么办

中国法律所有罪名都在刑法里面吗

这个题其实如果在法制史的角度来看,还可以窥见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刑事立法的路程:

从依靠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对现行刑法的修补,走向了修正案的途径

我国现行的刑法也称为1997刑法,而相对应的则是由1979年刑法全面修改而来,因为修改力度大直接称为97新刑法。之所以修改79年刑法的原因之一,就恰恰是因为中国法律的罪名当时真的很多都不在刑法里面:

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之下,特别是彭真委员长的推动之下,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年内迅速的完成了包括刑法在内的多部法律的制定。

在制定之前,我国没有刑法,只有一些单行刑法,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1年)和《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其他的犯罪虽然都列入到拟定了33稿的刑法典草案,但是因为直到79刑法出台前都没有真正通过,所以一直以政策为主。

而79刑法在修订时,出于时间考量,直接以十余年前的刑法草案为草本开始立法,所以79刑法一开始就是留下了隐患的。

本来立法就有欠缺的刑罚,命运多舛又碰上了严打,因为治安环境的恶化以及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为标志的严打开始。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总计有24个单行刑法来补充修订79年刑法。

除去对治安方面的修改,从修改补充的内容来看,主要是淫秽物品犯罪,毒品犯罪,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卖淫嫖娼犯罪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这些犯罪在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极少发生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犯罪类型

[1]

除此之外,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很快被修改。而单行刑法的大量存在,一方面补充解释了刑法,但另一个方面又在创制新的规范、新的罪名,容易使得刑法本体被架空,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出现了全面修改刑法的大趋势: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一个反思就是:刑法典应该是不分散的。但出于现状,还是吸收了单行刑法的立法成果。

最后,为什么98年还是出现了一个单行刑法呢:

这时候刑法也“假外求”,开始学习宪法进行修正案的方法了,也就是这样,我们看到了今天的刑法与它的十个修正案

判了深检君用1979年的刑法追诉他,还惊动了最高检…

1996年的3月,宝安塘头发生一宗入室抢劫杀人惨案,时任塘头村某领导的妻子在家中被害死亡,作案四名嫌疑人中的三名先后受到法律制裁,但惟独一音译名为黄岁略的嫌疑人杳无踪迹,潜逃长达22年,直到2018年3月8日,这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才被抓获,并很快移送检察机关。

可是,进入司法程序后,却遇到问题了。

从事法律工作的都知道,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颁布实施的,而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1979年的刑法即已废止,后来我国又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1997年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

我们现在讨论、适用的刑法,几乎都是1997年的刑法。

刑法上还有一个词语,叫做“

追诉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但是,1997年刑法规定,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发生于宝安塘头的这宗抢劫杀人案,如果发生于1997年的刑法实施后,在追诉上就不存在障碍。因为这是一宗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且公安机关当时已立案侦查,只是王某成功逃避侦查二十多年而已,因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但是,本案案发于1996年3月15日,1997年的刑法还未生效,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的刑法。

1979年的刑法,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追诉时效同样是二十年。只不过,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却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就是说,对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嫌疑人而言,1997年刑法规定只要“已立案侦查”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而1979年刑法要求的是“采取强制措施之后”。

本案适用1979年的刑法,问题来了,当时虽然已立案侦查,但是,由于当地口音“王黄不分”造成办案部门对音译名为黄岁略的这名嫌疑人,掌握的情况不太确切,加上当年的一些侦查瑕疵等,因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王某已经成功躲藏了二十多年,这个案子已过了追诉时效,深检君还能追诉他吗?

别忘了,

1979年的刑法还有一条: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王某是否属于必须追诉的人员?

深检君的办案人员认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当年,这四名男子经过密谋,认为女被害人家中有钱,于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到女被害人家中,以商谈包工程为由,骗开了房门,然后对女被害人殴打捆绑致其死亡,并抢劫金项链等逃离。本案社会影响极大,至今虽然已过了二十多年,但仍未被社会遗忘,历任派出所所长也一直在追凶,被害人家属及当地村民也一直敦促公安机关追查在逃的这名犯罪嫌疑人。

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案发后又通过改名字、搬离户籍地等方式逃避案件侦查,躲避法律的制裁。且本案中的另三名同案犯,已均于多年前分别被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如果因为王某的逃避侦查行为而使得其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啊。

于是,检察官认为,虽然已过了追诉时效,但王某是必须追诉的人员,应予追诉!按照规定,深检君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犯罪嫌疑人王某!

经最高检核准同意,2018年12月,深检君以涉嫌抢劫罪,对王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依据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近日已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年作案时,四名行凶者都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而这一次暴行,不仅让被害人的家庭长期处于悲痛之中,四名凶徒以及背后的四个家庭,也自此命运转向。

王某侥幸潜逃了二十多年,这二十多年里,王某和妻子生活在惠东县一个小镇上,找了一个不需要登记身份信息的小加工厂上班,且一直没回过老家。甚至这么些年,王某过得一直提心吊胆,他从不使用身份信息、从不照相,还不断变换出租屋。可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办案检察官感慨说,“这个案件的教训是很惨痛的,每个成年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哪怕过了这么多年,我们依然会依法对其进行追诉,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希望本案中这最后一名被告人的判刑,能让逝者安息,能令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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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继续犯持续时间跨越新旧法时,不是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是一律适用新法

首先,先厘清两个概念:

1.法的溯及力,是说:行为时生效的法就是(1979刑法),等到抓住你审判时,1997刑法生效了,用哪个。

2.法的效力,法的失效(明示+默示):是说,行为时间就是1997刑法生效期间,抓住你审判时也是1997刑法生效期间。但是对于1979刑法还用不用,法律没有直接说失效,但新旧冲突或者新旧不冲突,你都用新的,通过行为使旧法事实上失效。或者已经在新法中说了1979失效。你用1997。这不叫从新,因为此时就是应该用生效之法。

连续犯,有好几个行为:

1.有一部分行为在适用1979刑法时发生的,但没被审判,对吗?如果1997刑法生效时审判他,此时怎么办?

2.有一部分行为是在1997刑法生效时发生,此时怎么办?

第一个行为——属于溯及力问题,根据从旧从轻(新)原则。首先推定用用旧(1979),如果1997轻,那就用1997。

第二块行为——不是溯及力问题,是正常法的适用,就是用新的,1997。

这样你应该分开判决,但是连续犯,是处断一罪,要求一次判决。怎么判决更合适,很显然用新法。因为他死性不改在新法生效时活动的就该新法。所以一并用新的好了,那对于溯及力那一半行为(它不一定用新啊,万一新的重怎么办啊),那也用新的,谁让你新生效时还死性不改呢?不过,也可以照顾照顾你,可以考虑酌定从宽。不违反罪责行相适应,新法重时给你这个行为算作酌定从宽情节。

继续犯是实质一罪。继续犯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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