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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统一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2008-7-30

      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信用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比较乱,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费行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8年8月18日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按国办发[2006]9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 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通知还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收费处要适时公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和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接受被服务单位和个人监督;在实施收费前,应持有关法律文书资料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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