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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收费
[担保规程8] 担保收费
2007年3月29日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担保额度划分3挡:
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担保费率为2%;
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含1 00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为1.5%;
担保额度在1 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担保费率为1%;
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2 000元时,应按不低于2 000元收取。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 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部存档。
应缴担保费的当日,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须填制《担保费收缴确认表》,将缴费情况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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