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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拟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年8月12日 21:28:15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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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拟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年07月27日 来源: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作者: 编辑:汤婧婧 审签:董忠波 字体:

  本报讯记者张亮近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7月24日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据了解,此条例于今年3月经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月4日,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了该条例。

  条例共计6章74条,包括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上,条例规定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目前,房屋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中的焦点问题,为此,条例详细规定了评估结果复核程序和申请鉴定程序,作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予以说明。评估机构在10日内复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书面告知评估结果。

  对于复核结果,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此的救济程序,即自得知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程序及期限参照复核程序。鉴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部分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失公允的现象,条例规定,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有权处置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为避免给予被征收人增加建筑面积的补偿往往由于公摊面积的增加而缩水,条例将现行的增加建筑面积补偿调整为增加套内建筑面积补偿。

  对产权调换房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销售备案手续;旧城区改建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优先建设后,方可建设其他房屋。

  条例明确,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阁楼、地下一层、采光间距不符合规划和设计标准的住宅房屋,不允许适用产权调换。

  据了解,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在审议中先后向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厅局、法院检察院、相关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征求了意见,从而形成了审议意见报告。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搬迁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安置层位。审议意见报告建议将“未搬迁”修改为“未履约”,即在被征收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指定安置。因为,未搬迁可能由于多种情况,没有区分征收双方的过错责任,显失公平。

  报告建议删除条例第64条中房屋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资质的规定。该规定认为,征收实施单位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期限内未整顿或者整顿后不合格的,取消其实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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