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2013年及今后两年的工作任务,并出台了相关保障政策。
一、工作安排
(一)改造任务。包括全省县级以上城市D级城市危房(住宅)和塌陷棚户区住房。其中D级城市危房3.54万户、191.4万平方米;塌陷棚户区2万户、116万平方米。通过改造,彻底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完毕,将塌陷棚户区居民全部迁出。
(二)时间安排。利用两年时间,一次性完成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任务。2013年9月30日前,居住在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中的居民全部搬出,妥善安置,危房全部拆除。2013年10月底前,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的回迁安置住房全部开工建设。2014年年底前,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安置住房全部竣工,居民回迁入住。
二、优惠政策
(一)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将塌陷棚户区改造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国家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省财政一次性对D级城市危房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塌陷棚户区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投入、金融贷款、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安置补偿政策。D级城市危房改造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塌陷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和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资金。
(责任编辑: 吴哲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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