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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高新区南山街东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高新区南山街东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 2016/5/5 13:23:29 被阅览数: 66 次
 

根据《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丰满区人民政府拟对东至景山街、南至吉丰东路、西至南山街、北至昊宇公司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决定》及后期针对强制执行工作制定的《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下列补助和奖励,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增加10%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增加的套内建筑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按照9平方米增加,互不结算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足最小户型的,无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最小户型给予安置;

3)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结算差价。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就近上靠部分的差价款;

4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一次性搬迁奖励。

2、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政策。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按照《条例》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被征收人仍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其申请的,按照与增加部分相等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价值结算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按照《条例》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最大设计户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分套调换,或者按照与超出部分相等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未超过最大设计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分套调换的,应当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其申请的,可以分套调换。

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与超出部分相等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价值结算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属于国有委托产、国有拨用产、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单位自管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房改政策购置被征收房屋,并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办结房改手续。

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补偿,并由被征收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

5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为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6产权调换房屋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购置,建设位置: 东至景山街、南至吉丰东路、西至南山街、北至昊宇公司四至范围内建设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共34层,设计户型为(详见设计图)1#二室二厅建筑面积为81.79,套内建筑面积63.62;二室二厅建筑面积为82.1,套内建筑面积63.86;二室二厅建筑面积为81.75,套内建筑面积63.59。三室二厅建筑面积104.47,套内建筑面积81.262#一室一厅建筑面积53.18,套内建筑面积41.1。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71.66,套内建筑面积55.38;二室一厅建筑面积:70.91,套内建筑面积54.8;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72.04,套内建筑面积55.68;二室二厅建筑面积为82.63,套内建筑面积63.68;二室二厅建筑面积为82.28,套内建筑面积63.59

7产权调换房屋的竣工测绘面积,少于补偿协议约定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与不足部分相等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超过补偿协议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8、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顺序自主选择。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的,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层位。

9被征收房屋为租赁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补偿,并由被征收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

(三)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发放一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四)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元标准发放;

2、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十五个月以上的,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4、实行货币补偿的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其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正在营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外,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5%补偿;

2、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3%补偿;

3、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1%补偿;

4、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用途、原层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产权调换。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相关设计要求,需要调整产权调换地点、安置层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结构不同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

(三)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工商营业执照载明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经营场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

2、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或者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8‰×过渡期限(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3‰;

4、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和月平均纳税额为税务部门核准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和应缴纳税款总额的月平均值。

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五)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1临时安置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5‰×过渡期限(月)

2、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2‰;

3、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兼得的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七)国有拨用产的补偿

属于国有拨用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所有权性质不变;不适宜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50%补偿给使用权人,剩余50%补偿给国有拨用房产管理人。

三、签约期限及方式

1、签约期限为30日。签约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评估报告之日。

2、本次房屋征收采取附生效条款协议征收方式,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款协议,被征收人先不搬迁。签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由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达不到的,项目取消,已签协议废止。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为准;未标注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未标注套内建筑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确定。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造成调查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由未经登记建筑的法定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2、到未经登记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核实情况;

3、由规划部门作出认定处理意见;

4、认定处理意见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七日,公示期满后送达法定权利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对投诉或者举报问题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5、按照认定处理意见处理。

法定权利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法建筑。

1、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历史文件证明198415《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

2、自198415,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的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为准;

3、由铁路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自行管理的合法建筑。

历史文件包括审批文件、规划批件附图、处罚文书、文字档案、测绘资料等。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核发浮房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公益事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供热、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拆除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共有、抵押、交易、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人。共有人自行协商选择补偿方式;协商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并依法书面通知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重新设定。

(三)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法定权利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新的房屋权属人的,该权属人作为被征收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公告处理。

八、文书送达

征收补偿决定等行政文书的送达按照相关的规律的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丰满区人民政府委托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收工作。

十、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时点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组织被征收人对已通过资质审查的评估单位以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委托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四)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工作人员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聚众闹事、妨害交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采取伪造文书、恶意串通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补偿的部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三)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有权处置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保障措施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设立征收现场办公室,被征收人可到现场办公室咨询房屋征收相关事宜。

联系人:高贺

联系电话:13578555111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设立固定公示栏,征收相关信息均在公示栏公示。因被征收人未及时查阅公示信息,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自负。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设立投诉举报箱,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4798040,征收部门及征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被征收人可及时投诉、举报。

由上述决定、补偿方案及征收补偿决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信访问题,全部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

201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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