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70925 【实施日期】 19970904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并对重点企业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业及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的 (二)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 (四)参加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 (五)监督企业使用、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 (六)对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七)检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审定治理方案并监督企业和有关 (八)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九)参加或者监督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 (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 第五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置检测机构,为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劳动保护监察员。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被任命和聘任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给劳动保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保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制发 第八条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 企业必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各项劳动保护制度,根据本企 (二)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依照 (三)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和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 (四)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 (五)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 (六)厂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 (七)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有害人身 (八)依照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 (九)对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实施; (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时,对容易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十二)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 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 第十二条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 第十三条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情节, (一)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经设 (三)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制度的; (六)发生 (七)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以提请同 (一)发生因工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可能再次发 (二)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 (三)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 (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 第十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 第十九条 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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