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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请愿,成就了一部伟大的法律

原创 沅湘 沅湘读书 昨天

作者‖城光     

        一部契约,八百年的回响。
        一个岛国,现代世界的起源——

        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领头并起草的一份“限制王权”的停战协议,竟然会演变成英国乃至全世界宪政民主发展的基石与圭臬。

     “失地国王”约翰更不会想到,自己为了保命而被迫签署的一份他根本就不想遵守的宪章,最后竟成为保护自己血脉绵延至今的“铁券丹书”。

       让我们回到中世纪的英格兰看看, 13世纪初,英格兰出现了一位好战却又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在连年的对外战争中,他失去了英格兰在欧洲大陆几乎全部的领地。因此,约翰王又被称为“无地王”、“失地王”。为了维持战事,约翰王加紧了对市民和贵族的盘剥,他把贵族们的继承税上涨了100倍,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与此同时,牛、羊、小麦的价格也都出现了成倍上涨。

        约翰王越来越无所顾忌,他不断地开征新税和加税,这样就破坏了贵族和国王之间那个不成文的却流传已久的惯例,到了1215年春天,愤怒的贵族们集结起来,武装讨伐国王,理由很简单,就是国王没有履行他的义务,却要求比惯例规定的更多的权力。

        1215年6月15日这一天,面临绝路的约翰王,不得不同意,与25位贵族代表,在兰尼米德草原上举行谈判。数千名士兵、骑士、领主以及主教聚集于此,等待国王约翰的出现。他们要见证西欧天主教世界里前无古人的壮举:臣民逼迫他们的国王承诺约束自己的权力,还要让他自己将其颁布为法律。

        后世有人把1215年作为一道历史分水岭,这一年之前,是王和骑士的时代;在此之后,是属于法和人民的时代。但当时这些封建领主们管不了这些,只是受够了他们的国王,以及他那个专横跋扈的金雀花王朝。

        那是一场艰难的谈判,在刀光剑影下,贵族代表与国王进行了整整四天的交锋和妥协,最后,《大宪章》——这份和平停战宣言终于签署了!

        摆在约翰面前的羊皮纸上罗列了叛乱贵族所提出的六十三项停战条款,涵盖了限制王权的方方面面,小到限制王室成员的狩猎范围,大到禁止国王肆意提高税额。当时最受人关注的是其中第六十一条:组成一个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否决国王命令,还有权没收王室财产。这几乎将英格兰国王的权力完全架空,而对于这些贵族来说,这一程序早已是地方司法中的惯例和传统,并且由先帝亨利二世所巩固,只是头一回用在国王身上,等于逼迫国王承认自己是服从于法律的普通人。自此,从战火与鲜血中诞生的《大宪章》彻底成为英国政治中的一块基石,英国的国祚就此改变,英王室的血脉也得以绵延。这一纸协议,也彻底的改变了英国乃至世界历史的进程。

        起初,《大宪章》只是一份失败的和平协议。1215年6月15日,25名反叛男爵迫使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arta),只维持了10周生命。万幸的是,经历两代庸主之后,英格兰迎来了一代明君爱德华一世。1297年,爱德华一世最后一次确认《大宪章》,这个法案被彻底法律化。

       《大宪章》意义之深远完全超出了签署双方的想象:它成为历史的分水岭,标志着英格兰从封建时代向近代社会过渡,超过三分之一的条款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范围,并且规定了“任何人,包括国王,也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英国保守党智囊费迪南·芒特(Ferdinand Mount)说,“1215年之后,任何英国统治者——无论是亨利三世、查理一世、奥利弗·克伦威尔还是詹姆斯二世——企图罔顾法律限制以便一手遮天时,就很容易面临激烈的反对、内战甚至被废黜王位或罢免。”

        值得一提的是,墙内开花墙外香。最珍视《大宪章》的还不是英国人,而是美国人。      

         在18世纪独立战争前后,美国殖民者用《大宪章》与英国王室分庭抗礼。1765年,马萨诸塞殖民者抗议英国王室“无代表征税”,称“《印花税法》违背了《大宪章》以及英国人的自然权利”;在革命前夕,当马萨诸塞需要一枚新的印章时,他们选择的图案是:一个民兵一手拿着剑,一手拿着《大宪章》。

        许多美国建国领袖都是律师出身,如富兰克林、杰弗逊等,他们把爱德华·柯克解释的《大宪章》视为这个总统制新国家的立法基础,最直接的是美国宪法(1791年之前版本)第一章有关于所有州统一衡量重量和衡量方法的法律条款,而《大宪章》中也有类似条款。而根据美国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是《大宪章》的直接后裔。

        美国律师协会,于1957年在兰尼米德签署地旁修建了《大宪章》纪念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19年第一次引用了《大宪章》,截止到1991年美国有超过900个联邦和州法院引用过《大宪章》;1940-1990年的五十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在超过60个案件中引用了《大宪章》。就在前不久,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还在一起案件中孜孜不倦地写道,“'正当程序条款’起源于《大宪章》”,而另一位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则称,“追溯到800年前的《大宪章》,'正当程序条款’就试图保护'法治’了。”可见这份《大宪章》对英国在美洲的拓荒者和新教徒乃至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之巨大影响。

         一场伟大的请愿,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法律。虽然在13世纪的英国,贵族们并不懂得,也不关心人民大众的自由权利和议会的民主,但他们却坚信着一条原则——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即"王在法下"!   

作者简介 : 城光,郭嵩焘后裔,曾任职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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