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诗的规定确乎不少。我看有的规定合理,有的就不一定。比如:对仗中出句的字和对句的字不能重复,至少是同一位置上不能重复。这一条就不尽合理。对仗的本质是一种修辞手段,它的作用是形成整齐的美、对称的美和增强对比性。有些字在联中重复了,尤其是在同一位置上重复,不但与诗无碍,还会增大修辞效果。如被人称作《诗经》中第一名句的“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我”与“我”同位重复,使“昔我”与“今我”对比更加鲜明,这又有什么不好呢?再如杜甫的“白帝城中云出门,白帝城下雨翻盆。”“白帝城”三字同位重复,其修辞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凡事不应盲从。对律诗的规定也要重新审视一番,合理的就发扬光大,不合理的就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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