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偶句语法规则”如何把握语法界词类研究中的新观点之我见 桂林 胡自立
律诗的中间两联是对偶句,由此脱颖而出的对联,现今已发展成为以对偶句为载体的民俗文学。在对偶句的语法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词的可对性如何把握问题。这样,人们自然而然地会追溯到词类划分问题。词类的划分在语法界本身就是老大难问题。诗、联界加入到老大难的争论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只需明白下面几个问题。
一、研究词类目的: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吕叔湘上世纪50年代提出)这是公认原则。
二、划分词类的依据:以词的语法功能为划类依据。上世纪50年代已形成共识。上世纪80年代词类讨论也认可。
三、怎样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汉语的词分类:
(1)词充当句法成分的功能,如作主语、谓语等;
(2)词跟词结合的功能,如前加“不”、“很”或后带“了”、“着”等;
(3)词所具有的表示类别作用的功能,实际就是词的语法意义,如计数功能、指代功能、连接功能等。
以上三方面都可以作为我们划分汉语词类的依据。
四、了解“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不是个体词的分类。”的新观点是必要的。过去的语法学家强调“依句辨品”,是以个体词为观察对象。而今是:“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某个词定类时,所考虑的词功能,并不只是指这个词在某个句子里所实现的语法功能,而是应该指这个词所能具有的全部语法功能。”是以概括词为观察对象。个体词是指具体存在的、处于一定语法位置的一个一个的词。而概括词是指由个体词通过同一性抽象后所概括得到的词,是一种抽象的词。个体词抽象概括为概括词所遵循的原则是“同音同义”原则。
这个新问题的指出,带来了兼类词的定义发生变化。早期语法家主观规定的:“作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的规则,于是出现大量的兼类词,使用概括词概念,可以改变大量的词属兼类词的中国现在汉语词类现象。带来的是;认为动词、形容词可以作主、宾语,否定“动词、形容词”名物化。名词可以作述语,否定词类活用……等。
对兼类词重新认识是必要的、下面四种情况不属于词的兼类现象。
一、同一类词用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而且同类词都能这样用,因而这种用法就列入这类词的功能之内,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例:
(1)他劳动1
(2)劳动2光荣
(3)他爱劳动3
(4)要关心劳动4人民。
以个体词为观察对象,“依句辨品”:劳动1谓语,动词;劳动2主语,名词;劳动3宾语,名词。劳动4定语,形容词。
依“同音同义”原则,上述四个“劳动”个体词可以抽象概括为概括词。这样“劳动”因同音同义成为概括词,不是兼类词了,这四个“劳动”都看作是动词。这样,得出动词可以做主语、谓语、定语、宾语。而“教学语法”(实用教材)称:动词経常做谓语、定语、补语。动词作主语的句子,它的谓语由形容词、名词(加“是”)充当。或者这个作主语的动词是名物化用法。动词作状语极少,一般带“地”。
二、不同类的词具有部分相同的语法功能,不看作这类兼那类或那类兼这类的兼类现象。例如,动词后带“了”表变化,带“起来”表开始进行;有些形容词也能如此。后带“了”“起来”便看作动词、形容词所共有的语法性质,不再认为形容词一带上“了”“起来”就兼作动词了。
三、临时借用,不看作兼现象。如:“你比秦始皇1还秦始皇 ”里的秦始皇2不看作兼类的词类。(仍作名词,不作名词活用为形容词),这类问题“教学语法”称活用。如“春风又绿江南岸”中的“绿”不再视为“动词”,仍称形容词,可以带宾语。
四、意义上毫无关系的同音同形词不看作兼类词。如“花1钱”的“花1”和“一朵花2”的“花2”不是兼类现象。“花1”是动词。“花2”是名词。
据研究者说:上面四种情况大家不再认为是词的兼类,已成共识。
新的观点给出了三个兼类词定义:
第一、从本体研究的需要出发定义“兼类词”:指同一个概括词兼有两种词类特性的词,即指同音同义而词性不同的词。
第二、从汉语教学的需要出发定义“兼类词”:指同字形、同音且意义上存在极为密切关系而词性不同的词。
第三、从中文信息处理的需要出发定义“兼类词”:指同字形、同音而意义不同或词性不同的词。
请看下面八例:
(1)锁 把门锁1上 | 买一把锁2
(2)代表 他代表1我们班发言 | 他是人民代表2
(3)报告 现在报告1大家一个好消息 | 这起事故你给写过报告2
(4)死 他爷爷死1了 | 这个人死2脑筋
(5)白 那墙刷得很白1 | 我白2跑了一趟
(6)方便 这儿交通很方便1 | 大大方便2顾客
(7)正式 他是正式1代表 | 我正式2提出申请
(8)研究 他研究1人类史 | 这笔研究2经费只用于艾滋病研究3
按定义一(6)、(7)、(8)为兼类现象。
按定义二(1)至(7)为兼类现象。(8)仅因词占比例太大,不处理为兼类现象。
按定义三(1)至(8)均为兼类现象。而且前面提到的“花1钱”的“花1”和“一朵花2”的“花2”也为兼类现象。
研究者自述:对兼类词的分析讨论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样一点,那就是分类有一定相对性,划分词类也有一定的相对性。
以上内容取自《现代汉语研究教程》(陆俭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下面谈一谈我的看法:
一、研究词类目的: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吕叔湘)
二、研究教程不等于实用教材。
三、“对偶句”中的对仗,是以个体词为研究对象,还是以概括词为研究对象,我个人认为是以个体词为研究对象,还涉及个体词的组成成分的语法性质。
四、兼类词的三个新定义,可以供机巧联提供参考。
五、“研究”一类的双音节动词,本可处理为兼类词,只因所占“比例很大”另作处理而不为定义二中的兼类词,在汉语中有多少个?不知语法专家如何把握?
六、支持有信心的学者,以概括词为观察对象写出《对偶句语法规则》。因为划分词类是为了讲语法方便,不要把简单问题弄复杂了,这是原则。
七、王力总结对仗“原则上总是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连介词也与连介词相对。凡用作主语、宾语的,一律看成名词。用作定语的,除“之”字隔开的名词外,名词和形容词被看成一类,相互配对。用作状语的,一般都看成副词。用作叙述句谓语中心词的,一般都看成动词;如果后面不带宾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作谓语的形容词)被认为同属一类,相为对仗。”是根据他的语法系统说的。是不同于“作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的规则的。王力的判定是针对“对仗”理论而言,是“对仗”文体中的“可对词”定义,并不是汉语词类划分标准。个人认为:“王力总结的规则客观地反映中国古代诗人对词类的认识。这种认识与西方印欧语语言学对词类的认识肯定无关。”这是我从“词的分类具有相对性”得出的看法。如果有语言学者致力于汉语特有“对偶句”语法研究,可能会找到中国古代诗人对“词类”的划分幼稚标准,因为“可对词”已具有“类”的含义。这是一个不受西方影响的标准。
八、《现代汉语词典》注释的词类是指“个体词”词类还是指“概括词”词类?请看:
“劳动”:名 人类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体力劳动 脑力劳动。动 进行体力劳动:他劳动去了。
对比《现代汉语研究教程》(陆俭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对“劳动”一词的分析,概括词“劳动”是动词。
中国现代汉语,从辞书的角度来说,是以个体词为研究对象。如改成以概括词为研究对象,不仅语法书要重写,辞书也要重写,只为减少兼类词的数量,有必要吗!因此,我们现在研究《对偶句语法》仍以个体词为研究对象方好。
2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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