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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守”规则是不够的


当前对法治教育的关注,再次引发大家对儿童规则意识的关注,因为从教育的逻辑上看,规则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基础,也是法治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具体实现形式。那么,当代我国儿童的规则意识究竟如何呢?

《中国儿童道德发展报告(2017)》对全国七个省份的分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守规则”是当代中国儿童(10—18岁)的整体道德风貌之一。这种守规则的整体风貌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规则与法律是儿童进行道德判断的主要理由。调查显示,近八成(79.82%)儿童认为“不应该做某事”的原因是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规则。而且,这一守规则的倾向有随着年龄增长而上升的趋势。同时,“遵守社会规范”是67.16%的儿童解释他人行为发生的主要理由。

其次,遵守规则是大部分儿童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表现。半数以上(55.12%)的儿童通常不会在公共场所因一己之私而违反规则与法律,儿童行为的守规则倾向也有着随年龄增长而整体上升的趋势。

应该说,这样的调查结果可以缓解人们对当代中国儿童“规则意识与行为”的公共焦虑,甚至值得人们欣慰,这是因为:

其一,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作为精神现代化重要内涵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与法治教育重要目标的规则与法律意识,正在年轻一代身上得到较大程度地体现和落实。规则与法律,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当代儿童道德主流表现出的对规则的理性认同与行为遵守倾向,说明这种现代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已经在当代中国儿童心中有了普遍的基础,这是中国未来社会秩序与文明的基本保障。

其二,当代中国儿童的主流道德判断水平,达到甚至优先于科尔伯格理论中同龄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按照经典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对习俗(社会规范、法律)的认同,是人的道德认知与判断发展到第二水平的标志,属于青春期和成人阶段的主流道德判断形式,而调查结果反映的当代中国儿童(10—18岁)的守规则倾向,可以解释为大部分儿童已经达到道德判断的习俗水平。

欣慰之余,进一步反思,可以提出至少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守规则是道德表现还是法治素养?毫无疑问,在学科研究领域上,道德与法治是完全不同的,两者有各自的概念范畴与逻辑体系。这种思路也导致教育领域对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分化式思考,包括对教育方法的选择及其不同教育阶段的定位等。但是道德和法治在现实中不是完全分立的,而是相互交织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因而,儿童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道德问题,同时也包含着法治问题,比如守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小学生的守规则状况看作是其道德表现之一,但是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则也是法治精神的一种体现。另外,道德与法治的相融性还体现在美好的生活不是僵化地遵守既有规则,而是在守规则的同时,兼顾道德的善。如在公共场所,排队如厕是规则,但遇到紧急情况也要礼让(此思路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二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教材中,已经通过“守规则,懂礼让”的绘本有所体现)。这是立足于道德与法治相融合的教育思路,是法中有德、德中有法,以温暖之德滋润刚性之法、以刚性之法保障普遍善的思路。

其次,守规则是否是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或根本内涵?法律与规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运行方式,也是最为基本的行动指南。在个人层面,每个法治社会的成员在自身行动中的确要体现上述法治精神。同时,法治不只是对每个社会成员的规定,它首先是对社会整体运行方式的规定,它要求社会整体生活的建立与运行依据法则而非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意愿进行。虽然现行法律与规则为整体社会生活提供了运行的基本秩序,但总是存在需要改进与完善的空间。事实上,法治社会的理想正是在不断完善现行法律的过程中实现的。法治精神是以不断走向普遍正义的公共治理为目标的,在这个意义上,守法应该以法律正义为前提。因此,从法治精神的本质上看,遵守现行的规则与法律是法治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最为核心的部分,也不是其唯一和终极目的。

再次,当代儿童的规则指向是否只是法律行为规范功能的反映?法律有两个层次的指向:行为规范和权利保障。权利保障是其根本精神,行为规范是其外在表现,两者在理论上应该是互相通达的。法律的行为规范性体现为对行为的禁止性或者支持性规定,即不可以做某事,或者要做某事;而法律的权利保障性则体现为对权利的保护,即没有人可以剥夺(我这样做或者不这样做)的权利。从调查结果看,对规则的遵守在否定性道德判断上表现得非常明显,这说明法律的行为规范性特别是禁止性特征在儿童思维中已有着明显体现;而在他人行为理由的解释中,符合社会规范占半数以上,这是法律的行为规范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行为的支持性,但却并非上述法律的权利保障性。從上述分析看,目前,当代儿童的守规则主要体现的是对法律和规则的行为规范性的认同,而法律的权利保障性的一面,或者说引导儿童建立行为规范性与权利保障间的内在联系,还有待思考。

最后,基础教育阶段的规则与法治教育,应该以遵守现有规则与法律为核心目标吗?通常认为,儿童的道德与法治素养的发展是阶段性的,基础教育阶段应该以遵守现行法律与规则为目标,高等教育阶段再推进法律与规则的保障性权利,引导儿童向后习俗的道德判断水平发展。这是当前流行的问题解决思路。这种思路的前提是守规则的行为规范性与权利保障性是可以分开的,并且可以单独进行培育。从上述法律与道德、行为规范与权利保障之间互为表里、相互融合的思路来看,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阶段性教育目标的定位与划分,是依据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性而采取的教育性策略,不能成为割裂不同性质的道德与法治观念的理由,道德与法治教育的目标在整体上应该是一贯的、融合的。因而,即使基础教育阶段的守规则教育,也应该注重对儿童的普遍正义精神的引导,为现行法律与规则的完善保留思维的空间与改进的可能,突显法律的权利保障性质。

【孙彩平,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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