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的成语“十恶不赦”有其渊源,它的形成与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有关。
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十恶”最早也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
一、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指叛逃到其他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即无道。
六、大不敬。指偷盗皇帝祭祀的器皿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亡后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自《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明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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