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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学概念·理为法源
与诗学有关的古代文论概念。原是元郝经重义理而轻文法的创作观点。宋元之际论文者好谈诗法、文法,郝经遂作《答友人论文法书》,力倡“理为法源”之说,云:“为文则固自有法,故先儒谓作文体制之而后文势。虽然,理者法之源,法者理之具;理致夫道,法工夫技:明理,法之本也。”对文、理、法三者的关系,郝经明确地把理置于第一位,“法在文中,文在理中”。他认为对此的态度是古今作文差异的大关键。“古之为文,法在文成之后,辞由理出,文自辞生,法以文著,相因而成也。”“后之为文,法在文成之前,以理从辞,以辞从文,以文从法,一资于人而无我,是以愈工而愈不工,愈有法而无法。”郝经此文洋洋数千言,反复辩论理与法的关系,务在抨击“求人之法以为法”、“循规蹈矩”、“窥窃模写”的现象,提倡自立法、自名家,所论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所倡的“理为法源”之说,其局限也十分明显,因为他所谓的“理”并非诗文的特定的内容、作者的一得之见,而是被儒家奉为万世不移的伦理纲常。他说“六经,理之极,文之至也”。以《诗》而言,他认为“理”在性情教化,“法”在风赋比兴,理为本,法为末,则比兴之法的运用不过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之理的体现,这显然是传统儒学的偏见。(刘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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