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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讲课能否收取劳务报酬?

据了解情况,公职人员受邀到外单位、下属单位讲课的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宣传政策、业务讲学等,获取讲课费也司空见惯,其标准从几百块到几千不等。

公职人员是否应收取讲课费则一直有争论,也未有明确的权威规定,由于理解各异,做法不一,还是处在模棱两可的境界,只不过对如实报告达成共识而已。

有人认为公职人员凭借自己的专长授业解惑,付出一定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获取合理的讲课报酬也在情在理;也有人认为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兼职取酬”,尤其讲课对象是管理与服务对象的话则更是瓜田李下,难避敛财之嫌。

我们在排除工作时间讲课以及讲课非职务领域相关对象之前提下,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自己学习专长在业余时间讲课收取讲课费是否也属于违规行为呢?

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相关规定也没有对讲课获取报酬明令禁止,只是要求相关情况得向组织如实报告情况,这是对领导干部的规定,而普通公职人员在这方面的管理规定基本是盲区,现实中其实很多都是处于灰色地带,“民不告,官不究”,正当合法的个人劳务行为就因为身份所限而不得不偷偷摸摸。

将心比心,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公职人员所从事的讲课活动非职务行为,讲课对象与工作职责范围毫不相干,不影响本职工作,所获取的报酬是市场公允价格,通过讲课传播智力成果,对社会起到正面、积极的影响,获取劳务报酬又有何不可呢?而一味片面要求奉献精神,强调公职人员形象,放大社会的误解,既是对智力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公职人员在智力研究成果进行市场化探索积极性的抑制,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小编认为应正视现实,宜疏不宜堵,可以规范公职人员讲课行为,纳入事前报告的范围,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应该肯定和鼓励公职人员利用专长在知识经济时代有所作为,并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无独有偶,国家去年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那么我们应该在这方面松绑政策呢?

下面摘选《公职人员能否收取讲课费探析》一文,作者的观点是一边倒的否定公职人员任何形式讲课收取讲课费,其实有争论是好事,理越辩越明,道越论越清。

原文|公职人员能否收取讲课费探析

|作者:王战梅 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

(注:由于无法获取原文,截图字体较小,请点击图片放大阅读,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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