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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率最高的真题20道,你确定你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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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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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到现在,大家一定感觉到很多知识点已经忘却大半,但是不要紧张,不要焦虑,往届的高分学员也都经历过一样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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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B.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C.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D.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答案 A,B,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是法定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项命题存在瑕疵,命题者可能忽视了法条关于举证时限可以申请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作出规定。因此,D项错误。


2、四位同学针对《环境保护法》展开了讨论,下列哪些同学的说法是错误的?

A.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可以听取专家的意见

B.国家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C.所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D.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不受《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 A,B,C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法。


A选项,《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故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3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答案 A,B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中的异议。 


A选项,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见,当事人有权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只能是案外人提出异议,而本题题干中问的是“当事人”,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对执行中止的裁定,不能提出异议。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答案 A,C,D


解析:本题考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规定。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第5项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第2款规定,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5、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代位权。

 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而且本题中明确告诉了甲公司是在一年半之前替丙偿还了贷款,因此他的追偿权还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乙公司当然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所以A项应当是正确的。不当选。 

D选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故D选项均错误,当选。

 B选项,《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故C选项错误,当选。



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答案 A,C,D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有关规定。 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新增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知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其不属于新增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


C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D选项正确,当选。


7、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甲国籍人罗伯逊在甲国、乙国、丙国都有住所,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对于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故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当选。


8、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①⑤正确

B.②④错误

C.②⑤正确

D.③⑥错误


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任职条件。 《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①对。 


《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总之,《律师法》和《公证法》并不禁止被辞退的司法人员担任律师和公证员,故②错。


 《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王某与王二作为父子,一方担任中院副院长,另一方担任该中院下属的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是可以的。故③错。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故④正确。


 根据《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故⑤正确。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第3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仅受过罚款处罚,不影响律师的律所设立人资格。故⑥错误。 因此,AD选项正确,当选;BC选项错误,不当选。


9、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

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

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案 A,C,D


解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 


《高法解释》第127条规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A选项正确。


法院没有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决定权,B选项错误。


第13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C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第12条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D选项正确。


10、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 A,C,D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


11、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执行中债务履行通知的效力、代位执行中第三人异议和代位执行中对第三人的措施。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故丙公司应在接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而非30日内。故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故若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非“必须采用书面方式”。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若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但并不审查其所提出的异议。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故即使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亦不能对丙公司享有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故D选项错误,当选。


1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答案 A,B,C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吸食毒品罪、窝藏毒脏罪。


A选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因此,“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故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吸食毒品罪处罚。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1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B.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不动产物权,其取得与转让无须登记而发生效力

D.家庭承包不能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进行

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查《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登记不是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只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以家庭承包的土地则不得招拍挂。故D选项正确,当选。


14、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A选项,《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可知,应当由常委会审议,而非委员长会议审议。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布法律草案并征求意见是原则,应当进行,并非可以进行。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D选项正确,当选。


15、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

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


答案 B,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第4项,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据此,A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B项县司法局的做法正确,应选。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据此,除给予警告处分外,还应当责令改正,故C项司法局的做法错误,不应选。 根据《律师法》第54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律援助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黄某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法律援助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县法院的做法正确,应选。


1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B.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规范和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C.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

D.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答案 C,D


解析:本题考查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A选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故A选项中“建立”表述错误,应当表述成“完善”才是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该《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据此,B选项中“减少”二字错误。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该《决定》要求:“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故D选项正确,当选。


17、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

B.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

C.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

D.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


答案 C,D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制度。


A选项,《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法》并未禁止律师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诉讼法也允许律师接受近亲属委托成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但是,《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回避无明文规定。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六章对任职回避作了明确规定,但《公证法》无此明确规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2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D选项正确,当选。


18、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

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答案 A,C,D


解析:本题考查税收征管法之征管措施、争议解决。 


选项A。《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此看来,稽查局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A正确。 


选项B。《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显然,核定应纳税额的条件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B的表述有瑕疵。


选项C。《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题中,既然该公司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那只能定性为“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少缴税款”的情况,对其追征、滞纳金的处理受到三年的限制;而题目中交代是“3年后”,该局不能再采取这些措施。C正确。 


选项D。《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的争议属于纳税上的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D是正确的。


19、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答案 B,C,D


解析:本题考查析产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所以,B、C、D选项说法正确。


关于A项,司法部答案认为是错的,而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执行中,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这属于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说明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个司法解释讲的是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与民诉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标的的执行并不矛盾。所以,A选项说法应当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但为尊重真题的选项,答案仍保持与司法部一致。


20、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2017年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


 A选项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里的全体合伙人不仅包括普通合伙人也包括有限合伙人。 B选项当选。《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实缴。 C选项当选。《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三江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对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D选项当选。《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江公司入伙后,可以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总有考生问小编真题做多少遍才可以,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合适的定论。


刷真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分类和掌握,现阶段细心分析自己做错的原因,搞清楚是记忆出了问题还是理解存在障碍,又或者是粗心导致了失误,然后有针对性的攻克这些错题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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