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男子和妻子结婚后,妻子突然在某一天,不声不响地离去,男子多番寻找未果后,向法院申请了离婚,可万万没想到,18年过后,妻子得知老家的房屋拆迁时,突然返回家中,要求分割拆迁款。
事情要从1984年说起,男子刘某和李女士结婚后,很快便育有一子,喜得贵子后,刘某将家中的平房加盖为二层楼房。
在那个年代,家里有一个二层的楼房,也算是经济条件相当不错,可万万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这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起来,
2003年,刘某的妻子,也就是李女士,突然毫无征兆的,一声不响的离开,刘某在苦苦寻找6年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由于找不到李女士,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2021年,刘某所住的二层楼房被拆迁,刘某共计获得拆迁补偿款56万多元,可万万没想到,刘某的钱还没捂热,就出来一个分钱的人,而这个分钱的不是别人,正是刘某的妻子李女士。
原来李女士在得知老家拆迁后,便返回家中找到了刘某,希望和刘某平分财产,但刘某明确表示了拒绝,李女士最终在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和刘某已经离婚,但双方离婚时尚未分割财产,所以现在李女士提出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判决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李女士外出有错在先,故判决刘某支付拆迁款的百分之四十,也就是21万元给李女士。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遂上诉到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1、这可真够无语的,李女士不声不响地外出18年,现在等到房产拆迁了,又跑回来分财产,所以很多网友认为,李女士应当没有权利分财产,毕竟从情感上来讲,谁也无法理解。
甚至有网友提出质疑,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3年,妻子已经离家出走18年了,难道还没有过诉讼时效呢?
接下来,笔者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就网友的疑问及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2、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刘某和李女士已经离婚18年,但值得肯定的一定是,双方在离婚时,确实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现在李女士提出分割,法院就应当按照李女士提出的要求进行分割。
至于网友们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不假,但《民法典》同样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要求必须是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再计算3年,如果超过了20年,则法院不予保护。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在李女士失踪18年后,刘某显然无法证实李女士是否得知二人已经离婚,所以这个诉讼时效,就要从李女士得知二人离婚、且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一刻起。
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的时间是2009年,戒指2021年,并没有超过20年,所以本案尚未过了诉讼时效。
3、这里或许有网友会问,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是否可以向李女士主张权利呢?
毫无疑问是可以的!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李女士在二人已经有孩子的情况下,一声不响地离开,所以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当然,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判决,所以如果刘某需要向李女士索要抚养费的话,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最后,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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