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本网从眉山市纪委、监察局获悉,为了切实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严肃性,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眉山市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将实行责任倒查制 该办法规定,责任领导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领导直接管辖范围内风气不正、群众反映强烈、违纪违法案件频发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直接责任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党委(党组)认为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将进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责任领导责任倒查。 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有:责任领导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分解目标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领导是否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责任领导是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分管领域内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责任领导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领域内违背党和国家政策以及党纪政纪法规等情况是否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予以纠正;责任领导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责任领导是否依法组织、领导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责任领导是否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该办法还对责任倒查的范围和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将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