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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乡政村治
乡政村治构建下农村管理层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发展,;一、“乡政村治”及其农村管理层;当前我国在农村推行的乡村治理机制是“乡政村治”;所谓农村管理层是指直接从事农村社会管理的公共组织;确权限职责,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这些组织的潜能和积;二、乡镇党委与乡镇人民政府关系的固疾与破解对策;乡镇党委是党在乡镇层级建立的
乡政村治构建下农村管理层关系
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发展,边缘化的农村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各级领导更加密切关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更多的专家聚焦农村,并在村民自治和“三农”问题等领域引发了争鸣。为了推动农村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厘清农村管理层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扫清现有的局限和障碍,破解它们之间的固疾,完善制度设计,明确权责,分工协调,建立一个高效、良性的农村管理层运行系统,这样农村才能稳定地在现代化道路上健康发展。
一、“乡政村治”及其农村管理层
当前我国在农村推行的乡村治理机制是“乡政村治”。乡政是指国家的乡镇政权,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村治就是乡村实行村民自治,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框架范围内,对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管理,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好国家各项任务。通过“乡政村治”框架,实现村民自治,并在参与中规范其行为,从而化解矛盾,消除冲突。
所谓农村管理层是指直接从事农村社会管理的公共组织,主要包括乡镇党政机关、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目前存在的农村管理层有: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乡镇党委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只有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明
确权限职责,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这些组织的潜能和积极性,共同治理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乡镇党委与乡镇人民政府关系的固疾与破解对策
乡镇党委是党在乡镇层级建立的党组织,而乡镇政府是国家在乡镇设立的最低的一级政权,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机构,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而有明确分工协作的关系。而我国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之间最突出最敏感的问题便是党政职能交叉,权限不明确。这种状况由来已久,深受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的影响。本来党主管人事任免、重大事情的决定、方针制度及党务工作;政府是抓具体事务、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但现在乡镇党委也来抓具体事务,管的范围过宽,本来属于政府的行为,却又要上报党委,造成程序繁琐,责任不明确,影响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要解决这一现状,需做到以下两点:
1. 明确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简化其参与具体行政事务。乡镇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注重做好多方面工作的协调与指导。
2. 规范乡镇政府的政务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明确政务细则,使得行政人员有据可依。乡镇政府从事微观的直接性事务,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在党委领导下分工协作,依法行政,实现辖区管理职能。
处理好乡镇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领导一切”并非“包揽一切、
管理一切”,而政府也不能一切依赖党委,一切游离党委。由于我国特殊的政党政治关系,要想严格区分政党是不太现实的,只有缩小党的直接领导范围,扩大党的间接领导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乡镇的行政职能,减少内耗,提高行政效能。
三、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境况和解决路径
由于我国农村发展的非均衡性和各地方的村民自治发展成熟的程度不一样,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既受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又受现代的民主分治管理理念的左右,因此它们的关系是复杂而特殊的,出现两大极端:
1. 村民自治过度自由化:村委会完全置于国家行政范围之外,让乡政进不了村庄,他们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己当家作主,不允许其他组织进行干预,特别是乡镇政府的干涉与包办,如果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他们就会形成集体抵抗,挑衅乡镇政府的权威。由于弱化和脱离乡镇的指导,可能会遭受不法分子的利用和控制,将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2. 行政附庸型:村委会完全是乡镇政府的附庸机构,听命并完全执行乡镇政府的命令和任务,即使有些政策和任务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村委会干部还是会为了自己的前途或者震慑于领导的力量,极力讨好。如果村委会干部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和任务不积极配合和执行的话,就有可能得不到领导的赏识,今后村中事务的开展也许就得不到乡镇的支持与扶助。村委会完全成为乡镇的附庸,村民自治将会是空谈。
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并非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是领导与指导并存。要良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需加强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监督,且乡镇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密切配合。加强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的管理和指导与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并不矛盾,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作为不同性质的管理主体,它们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只要法律和制度供给充分,职责权限明确,两者就会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依赖,两者共同作用既加强了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的管理和指导,也使村民自治获得较好的自治发展环境。
四、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症结及协调对策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关系的厘清,既能保证农村坚持党的领导,又能保证村民自治权得到实现。但是现实中却有不容忽视的复杂性,农村管理工作的综合性,不是简单的一两句话就能把两者的关系厘清的。两委关系的实质就是在村域中谁是村中事务管理的中心,或者说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谁是一把手,谁是村中事务管理的中心或一把手,就意味着村中大小事情都是由其拍板决定,财务开支、人员任免都是由他决定,这是两委矛盾的主要焦点。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不能动摇,是村中事务的管理中心;村民自治就是绝对的自治,完全自主处理自己的事务,无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是否还要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可以肯定的说,任何时候,
任何组织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到位又不越位,不包办一切,掌握一个度,即行使党权和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实施的,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和供给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以规范村民自治的行为,使其依法自治,而依法治村是体现中国共产党坚持领导的表现。要协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要做到以下两点:
1. 健全党在农村的领导机制,改进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村委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力、凝聚力才将会得到更大的发挥,在村民群众中才有更高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坚持党在农村各项工作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党的领导是各类村级组织政治基石,通过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把党的仿真政策在村域中贯彻,政治领导,行政指导,经济分权,尊重村民委员会自主管理的权利,发挥它的积极性。
2. 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条例,细化两委的权限和职责。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很多模糊概念,需细化两委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哪些事情由党支部决定,哪些事情有孙委会具体执行,哪些事情是由两委共同决定的。相关的制度和条例供给到位,两委的权限职责合理、明确划分,将为两委行使各自的村域事务权力提供了参考。
当前我国农村已处在深刻变化的时期,“乡政村治”的治理机制有待规范完善,法律与制度的供给要跟上农村发展的需求,乡镇党委
和政府要规范权限职责,认真落实村民自治,合理协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解决农村管理层间村治的问题,梳理它们之间的职责权限,为乡村管理者提供更加清晰的管理脉络,为它们依法行政、依法自治提供一个更加科学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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