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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来了:你所在的事业单位还能参公吗?...
新规定来了:你所在的事业单位还能参公吗?
中组部制订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审批办法》,于2020年3月3日正式颁布实施,原来的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一、新《审批办法》规定,参公事业单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财政全额供给;
2、符合《公务员法》第112条之规定。即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审批事业单位是否参公,权力在省级以上组织部门。因为党政机构改革后,公务员管理职能划归了组织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也成了组织部。
三、新的《审批办法》,和预测的一样,重点就在是新《公务员法》第112条之规定。有法律法规授权,即可参公,没有授权就不行。
原来参公依据有三种模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授权。现在,由政府授权,或者主管部门授权,承担行政职能或者公共管理职能即可参公的形式大变样了,不存在了。这样一来,绝大部分参公事业单位,就不可能再保留参公性质了。党政机构改革,不允许设立“事业局”,所有的事业单位名称都要改成“中心”之类的,就已经表明了这一变化。
四、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审批办法同时规定,市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作数,但必须经省人大批准(想靠这类地方性法规参公,难)。
五、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都要清理,能不能参公,另行审批。原因一是事业单位改革,行政职能划转,撤、并、转,单位职能、名称都发生了变化;二是参公的依据、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新的《审批办法》执行以后,省、市、县区基层能参公的事业单位,是少之又少。目前来看,党校、党史办、老龄办可以保留参公,因为部委一级保留的就这三个单位外加了证监会、银监会。老龄办市县基本都不单设,职能整合进了卫健委(局)。其他的事业单位能不能参公,很难界定。因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都划转到了主管部门承担,很难再说有法律法规直接指向服务中心。原来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也会随着岗位发生改变:划转到行政机关的,成为公务员;保留在事业单位的,当然就成了事业人员,原来的参公身份,也就不复存在了。辽宁省事业单位试点改革最先完成 ,去年下半年,在参公人员转隶在事业岗位后,不能享受职级并行的问题,造成大面积信访诉求,就反映出了参公人员在过渡期内,如何转换身份、待遇,依然没有成熟完善的方案和措施,有待继续研究解决。
新的《审批办法》同时还规定,参公管理岗位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有点小失望。毕竟“职级并行”制度中,除了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还有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本以为参公事业单位会有专业技术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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