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所有主体名称均虚拟)】
被告空壳公司为偿还工商银行的到期贷款,其实际控制人白某意欲向原告钱某借款1800万元。钱某经过一番调查后,空壳公司名下无甚资产,但以白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商贸公司名下资产甚丰,遂提出“借款可以,但应以商贸公司名义借”。白某在商贸公司中仅占40%股权(另外60%的股权分别由曾某占40%,张某占20%),但为了能借款成功,便私下与钱某办理一切借款手续:1、以商贸公司名义与钱某签订编号20140409的《借款借据》,约定商贸公司向钱某借款1800万元,月息1.8%,借款由钱某转给钱某名下控制的打钱公司,再由打钱公司直接转入空壳公司的账户,空壳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由白某及空壳公司对该18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商贸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借款借据》上所有事项,全体股东一致为该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该决议系白某用股东曾某、张某已签字的空白纸张打印后再签字盖章所得。4、空壳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借款借据》、《连带责任保证条款》上所有事项等。5、办理商贸公司80%的股权质押。为办理股权质押,钱某与白某、曾某两人分别签订了《股权出质合同》及配套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两份《股权出质合同》上均约定,为保障钱某和白某(或曾某)签订的编号为20140409借款“合同”的履行,遂签约以商贸公司股权出质云云。
后,借款到期,因工商银行没有续贷,空壳公司无法偿还钱某的1800万元借款,原告钱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空壳公司、白某、叶某(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及张某等一干人等连带偿还1800万元借款。
【审理过程:被告商贸公司辩称《股权出质合同》上所涉借款合同并非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原告与白某等之间存有其他借款合同文件,《借款借据》为假,商贸公司不欠钱某任何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借款借据》为伪造的,其中商贸公司公章为白某私刻,商贸公司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亦为伪造,股东张某、曾某并未就该笔借款的相关事项进行过表决,因此《借款借据》为假。另外,原告钱某与白某等签订的《股权出质合同》上所涉借款合同并非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原告与白某等之间存有其他借款合同文件,并且借款实际发生在钱某和空壳公司之间,因此1800万元的借款应由空壳公司偿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虽然判决商贸公司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对商贸公司代理律师所提出的《股权出质合同》上所涉借款合同并非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的说法予以支持,认为《股权出质合同》为证据线索,可以显示原告钱某与被告方白某之间存有另外的借款合同文件,但因商贸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交确切的借款合同存在的证据,仅从证据责任分配的角度,认定商贸公司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遂判决商贸公司应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后记】
本案一审判决还未生效,目前还在上诉期内,作为商贸公司方的代理律师现正准备上诉事宜,预知后事如何,保持关注本律师微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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