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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石:松江怒吼(十一)

昨晚,做了一个奇怪的梦,一个其大无比邪恶无匹的怪兽张开大嘴要吞噬我们以及我们周围的一切,怪兽大得我们根本无法抵抗,我们只有逃亡,但逃无可逃,只有拼死抵抗,但是它喷着火焰,杀将过来。

 

梦醒了。

 

早上,杨金柱律师接受被告人王忠的家属的委托,为本案第十被告人王忠辩护,向法警出示委托手续之后,杨金柱律师进入了法庭,在第十被告人辩护人席位上就坐。但是,一会儿,一个法警过来,把杨金柱律师叫出了法庭,然后,说,新委托的辩护人,必须要经过刑庭确认,杨金柱律师说那请你通知刑庭庭长,我现在到庭要求行使辩护职权,法警说那我没有这个义务,于是杨金柱律师坐在二楼法庭外,法官走道门口等候。法警开门进去的时候,我看到两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站在里面法官办公区的过道上向这边看。我们和杨金柱律师一起等候,然后,过了几分钟,从法官办公区出来一个法警,把杨金柱律师往外带,带出了二楼的走道的门,然后,要带杨金柱律师上三楼昨天旁听过的席上去旁听,杨金柱律师说,我到旁听席上干嘛?我今天不是来旁听的,我今天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来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为当事人辩护的,我是辩护人,我为什么要去旁听席?法警说,你不去啊,你不去那你就不去,然后对二楼守候的两名法警说,守住这门,不要让任何人进来。

 

杨金柱律师被挡在门外,我们继续在二楼过道等候审判长,审判长进来,我们跟她说,现在有新辩护人正在法庭门外等候,法警不让进,说要得到审判长的允许,那么,现在,请审判长接受他的手续。审判长不答理,我们跟着她说话,被法警阻挡,法警狠狠的关上了审判员通道的门,狠狠的。

 

杨金柱律师被挡在法庭之外,我们被审判长挡在审判员通道门外。我们决定替杨金柱律师向审判长交委托手续,李金星律师欲往二楼过道门外去拿杨金柱律师的手续,被法警挡住,不让出。我们怒问,你们凭什么不让我们出去?法警就是不让出,把门反锁着,一人挡着。争执中,一个法警说开庭了不让随意进出,我马上说,现在还没有开庭,我辩护律师出去拿东西你还管得着?你们没有权利不让我们出去。这样,法警才说着,还没开庭,可以出,才让李金星律师打开了门,从门口拿了杨金柱律师的手续。杨金柱律师继续被挡在门外。

 

宣布开庭前,我将王兴律师要求继续行使辩护权利的函交给了于亚红审判长,我说,王兴律师本来准备直接交给你,但是法警不让他进法院,所以,委托我转交给你,他要求继续进入法庭行使辩护权利。审判长接受了函,没有说话。

 

李金星律师将王忠家属解除原来的一名律师的解除委托通知书和新委托杨金柱律师的委托书及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函送交给审判长,审判长接了之后一看,说我现在不接受你的手续,我说我看到审判长已经拿到了解除的通知书和新委托的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李金星律师说你没有法律依据不接受。审判长并命令法警将这几份文件摆回到李金星律师的桌前。

 

开庭后,李金星律师提出,王忠家属解除另一名辩护人的委托,重新委托了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现在杨金柱律师正在法庭门外等候,请审判长允许杨金柱律师依法参加庭审,以维护被告人王忠的合法权益。

 

法庭先是接受了解除委托通知书,然后宣布休庭评议,然后,恢复开庭,再接受了杨金柱律师委托手续,再宣布休庭评议,十分钟后,开庭,宣布驳回被告人王忠的家属解除原辩护人的委托并重新委托杨金柱律师的申请,理由有三,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故委托一名辩护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现被告人王忠还有一名辩护人李金星律师,故本院认为,还有一名辩护人,足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二是,如果允许另行委托,将造成准备时间的延长,将导致审判时间过分延后(青石注:杨金柱律师就在法律门外等候参加庭审,并不要求准备期间),而对于有多名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适宜审理时间过长;(青石注:本案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两年多,起诉到法院也已经十个月,除三名被告人取保候审外,其他被告人均羁押,包括今天更换辩护人的患有严重心脏病及骨股头坏死的被告人王忠)三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当被告人没有辩护人,而其本人又拒绝本人辩护的情况下,才允许其另外委托辩护人,而现在王忠还有一名辩护人,故,法庭现在没有理由准许其另行委托辩护人。

 

听到这三个理由,我简直目瞪口呆。

 

李金星律师抗议,宣读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对法庭这个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裁定表达最强烈的抗议。

 

迟夙生律师抗议,认为这一驳回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三个理由更是故意曲解法律,不能成立。期间言辞激烈。郭振兴律师抗议,言辞激烈。

 

期间审判长说了几次辩护人不得有诋毁法庭、诋毁法律尊严的言辞。

 

迟夙生律师回以,我们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我们坚决反对有人以审判员的身份,践踏法律。

 

李金星律师再以合议庭的驳回裁定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辩护权利,构成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由,申请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法庭经过合议后,对此回避申请,宣布直接驳回并不得复议。

 

迟夙生律师说,法庭刚才作出的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而且,法庭的裁定,当事人应当有复议的权利。

 

我说,我对合议庭刚才做出的这个驳回裁定或者决定(审判长开始说的是裁定,而另一位审判员说的又是决定)感到非常的震惊,你们刚才的那个决定或者裁定,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你的三个理由,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任何一个稍为认真一点的法律人士,都知道那肯定是错误的,如果你们坚持这样的决定或者裁定,将直接和严重的损害被告人的法定的辩护权利,将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严重的程序违法,构成二审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中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我建议你们合议庭,以及为合议庭提供意见和建议的人,你们真的有必要好好的复议一下,纠正这个错误的裁定或者决定,不要出现这种低级错误,不要出现这种将震惊世界的,国际笑话。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评议复议。

 

    1045分,恢复开庭,审判长宣布,经研究请示,今天下午一点三十分,在本院七楼,召集所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的委托人,开会,就王忠更换辩护人的事宜,征求大家的意见。

 

下午,杨金柱律师到法院准备参加委托人、辩护人全体会议,被不准进入会议室。会议开始后,李金星律师提出杨金柱律师已经将委托手续交给了合议庭,合议庭也已经于上午当庭接收,但是今天下午的会议为什么不允许杨金柱律师参加?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只要告知法院,即生效,不存在要法院批准的问题,现在本案合议庭已经当庭接收了杨金柱律师的委托手续,则杨金柱律师已经是本案辩护人,为什么不让杨金柱律师参加“全体委托人及辩护人会议?”

 

主持人说,本次会议不设置争辩程序,没有辩护人发言环节,如果辩护人想要离开会议,不阻拦。

 

李金星律师和迟夙生律师大声表示抗议,之后,主持人再次说本次会议不设置争辩程序,如果辩护人不坐下,请尽快离开会场。李、迟二位律师退场抗议。

 

由于上午通知开会的是审判长,而下午主持会议的却是一位我不认识的人,所以,我要求主持人先介绍一下自己的身份以便我判断一下这位主持人是否有权主持这个会议,在我的多次要求下,这位先生才介绍自己说姓朴(音,我要求他介绍自己的全名,被拒绝),受本院院长委托,代表审判委员会前来召集这么一个会议。我说我认为他没有权利主持会议。这位先生说你要认为我没有权利主持会议,你可以不参加。我说我是受审判长通知作为本案辩护人来参加的会议,我当然有权参加并且有权就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意见。

 

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权召开如此的会议吗?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审判组织的第一百八十条出现了审判委员会的规定,但是仅限于“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此,即审判委员会只能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并无权提前、主动介入案件的审理。我认为,审判委员会任何超越法律规定,行使本应由合议庭行使的权力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都是不正当的。你们不是要求辩护人尊重法庭吗?那你们是不是也应该尊重合议庭?今天下午的这个会议,是不是至少在形式上,应当由审判长来主持?

 

会议的大致内容是由受船营区法院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朴姓主持人,通知了以下几件事:一,准许杨金柱律师作为王忠的辩护人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二,本案已层报至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最高法院尚未有回复,但法院不希望在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情况下才审结本案;三,如果还有委托人需要变更辩护人的,需要在今天17时前通报法院,否则,不再准许;四,因本案被羁押被告人较多且时间已经较长,故应当尽快审结此案,请委托人和辩护人配合;五,合议庭上午并没有就委托辩护问题作出裁定,做出的是决定,现在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上午的决定;六,委托人委托辩护人是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与辩护人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合议庭的审查范围;七,法庭与辩护人对某些问题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形,实属正常现象,也在情理当中,对前几天庭审中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坚持表示尊敬,对律师依法辩护为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精神,表示尊敬,同时,一并澄清一个“谣传”,本案诉来本院前后,本院没有受到任何方面,任何上级的操控、指示、暗示、裹挟,本院没有预设任何立场,除了安保方面进行了一些协调之外,就案件的审理活动,没有受到过任何指示或者裹挟,本院将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作为一个律师,谁不希望法院对每一个案件都依法公正审理啊,那样多省事啊,律师哪里用得着费那么多的心力在这些程序性的问题上。可是,一个公民想要进入一个公开审理的法庭旁听,为什么那样困难?要实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被告人更换辩护人的权利,为什么那么困难?还差一点就不能在此实现?自称被严重刑讯逼供的被告人要求法庭当庭验一下明显的伤,要求作一个伤情鉴定,为什么那样困难?

 

法庭的审理,法定的程序,就是为审判提供一个具有说服性的司法过程,只有程序公正,人们才会认为实体是公正的,只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将来做出来的裁判,才会让人信服。

 

我们真的不是跟法院有仇。我们有时候也想在法庭上说几句话交一份辩护词之后就结案走人。

 

但是我们不能。至于为什么不能,那就说来话长,知音方懂了。

 

 

 

2013321日,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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