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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开房案:法律岂能被误读?

自海南万宁爆出“校长开房案”以来,当地警方刚开始因草率宣布“没有性侵”而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展开调查遭遇舆论风暴,但万宁方面似乎是铁了心“按照既定路线办事”,海南万宁市人民检察院15日召开案情通报会,通报最新进展:两名涉嫌猥亵儿童罪嫌疑人已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是舆论很执拗,而是警方太偏执。刑法讲究“罪刑法定”,如果真的是猥亵,那就应该按猥亵罪论处。可恰恰是,法律是最讲求证据的,当学生家长在媒体面前以实际的病历予以反驳的语境下,万宁警方所呈现于公众的可谓“空口无凭”。警方的固执,反而在一再较劲中任由公信力一点点流失。


舆论追求的只是真相,是家长所声称的孩子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背后究竟有无性侵的真相,更是对于一群孩子遭受侵害之后受到公正处置的正义的期待,但万宁警方的种种呈现,真给人颇有点和现行法律南辕北辙却浑然不知的意味。
“校长开房案”中,所涉及的“猥亵罪”与“强奸罪”,可以通俗地说,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究竟有无性行为,固然,猥亵理论上也可以造成幼女下体伤害,因而,搞清楚是否乃性侵所致,才是关键,这对整个案件的真相都至关重要。


且看万宁警方,此前称,5月13日,联合法医鉴定组对涉事的其中4名学生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结果显示处女膜完整,另外两名学生由于家长不配合,目前无法进行相关检查。这是万宁警方能够得出没有性侵的根由所在,而当家长用白纸黑字来证明孩子下体受到伤害之时,警方便拿出这个“处女膜完整”来抵挡,更推定出没有性侵的结论。

其实,实践中司法机关早已摈弃了以查验处女膜是否完整来判断性侵案。可以查得到,早在1981年,高检在一则回复中就明确提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可是,当身体已经进入21世纪,而万宁警察办案的逻辑和方式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前,一桩性侵案,却在一个早已明确不能作为证据的处女膜上大做文章。警方的“处女膜情结”可见一斑,唯独不见“法律至上”的依法办案。悲夫。


即使退一万步说,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奸淫幼女罪的认定标准是“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在此,法律明白无误地说明,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处女膜是否破裂上做文章毫无意义,而且法律更进一步阐明,不管幼女是否有“同意”或者“邀请”,只要有性器官接触,那么,就该定强奸罪,孩子毕竟是孩子,如此立法“偏袒”未成年人,一点都不过分。


本来的焦点,应该是性器官是否有接触,警方却只盯着处女膜是否完整,这是彻头彻尾的无用功,由此得来的结论当然不能服人,也不可信。

当又一桩刑事案件逐步升级为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时,这与万宁警方接二连三的低级错误不无关系,我们必须要追问,在性侵幼女案频频发生的今天,万宁警方如此办案,只是一个特例吗?是否其他地区的警方在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也把依法办案,异化成了依处女膜办案,眼里也只有缺乏性别意识的“处女膜”问题?而这种办案的逻辑,某种程度上是否又放纵了性侵案的发生?从万宁警方身上看来,这似乎不是一个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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