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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对受害幼女进行“二次伤害”?
     这几天,最充斥媒体的报道莫过于“海南校长带6名幼女开房案”。6名小学女生集体失踪,曾引起老师和家长一度恐慌,社会影响恶劣。无论是小学校长,还是政府官员,性侵幼女都是丧失伦理行为,更是对法律的亵渎.这些幼女涉世不深,身心纯真,如此伤害,让人心痛,无疑给造成幼小身体和心灵上“双重创伤”,给家长带来担忧。眼下对受害女生进行心理干预,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强化中小学校师德教育,迫在眉睫。

  虽然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案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万宁市检察院也提前介入调查,但犯罪嫌疑人并未与六名女生发生性行为,仅仅是“涉嫌猥亵幼女”,并不能消除公众疑虑,基于“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事实”,公众期待事实真相,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如此公开讨论真相,已造成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了。

  首先,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需要引起注意的就是负责本案刑事追究的公检法机关。如何把握好为追究犯罪而搜集证据和避免受害女生过多参与案件调查而频繁回忆起不堪往事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是隐私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信息公开,回应公众的合理质疑?至少就目前而言,当地公安机关做得并不理想。

  其次,过度披露出与本案刑事追责定性无关的细节。如透露“女生主动找犯罪嫌疑人”;“女生叫犯罪嫌疑人唱歌喝酒”;“女生认干爹”等。俨然把几位女生渲染成有过错方的模样。然而,即使这些事情是真的,与办案定性有关吗?难道这是要给受害女生形成不利的“品格证据”吗?公众质疑公安机关在为涉案男子开脱,并不是空穴来风。 

  笫三,办案人员应明确,自己的首要职能是“保护”,保护涉案女生的各种权利不受侵害,然后才是打击犯罪。对女童证言、涉女童物证的采集,办案人员本应尽可能采取证据“一次成像”的做法,避免反复地问来问去、查来查去。可至今为止,多数女童已经做了两次相关检查,甚至可能还要再做检查。这已经给女生造成了多次伤害。其实,以处女膜是否完整来判断涉女童性侵案是否发生,是我国司法界一直以来都在批驳和禁止的做法。对于女童性侵案,我国司法界一般采用“接触说”,不管女童是否自愿,只要双方生殖器有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只要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物、痕迹鉴定、毛发鉴定以及各类分泌物鉴定等证据,能够证明构成上述情节,即可定罪。因此,侦查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是否有待进一步审视?

  笫四,一些媒体也在客观上为“二次伤害”推波助澜,一些过度报道,也帮助渲染了大量和案件认定无关的细节,甚至有的报道还将宾馆、KTV的监控视频截屏照片予以公布,虽然只有涉案女童的背影,也并不妥当.还有不少媒体不断炒作案件细节,甚至对案件进行合理想象,以误导视听.已至当地宣传部门谢绝采访,说“现在公安机关在没有最后的结论之前,省公安厅已经指令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担心会影响整个案件的侦破。”然而,不少媒体扭住不放,继续质疑"为何5名女生的首次法医检查结果与警方重新检查结果不一致"?

  智慧侠认为,悲剧已经发生,整个社会应当凝成合力,在推动案件朝着公正、公平的方向驶去的同时,帮助涉案女童营造氛围,一起淡忘这份伤害。即使你无力做到,也不应成为“二次伤害”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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