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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建议废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甄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本文不谈论该《解释》的实体内容,只谈论司法解释权(如无特别说明,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不是正式的法律,具有临时性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立法对象应是法院的人员、机构和职责,谈法律解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司法解释权没有出现在《宪法》,特别是《立法法》之中,最高法院进行释法的依据不够充分。

《决议》和《组织法》对司法解释的授权范围是具体问题。什么是具体问题?非常含糊。这给最高法院进行扩大解释提供了便利。然而,《立法法》不提司法解释,意味着司法解释不能立法。司法解释应结合全文对模糊、有歧义的法律条款进行字面解释。除此之外皆为越权。

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就是立法,所以支持最高法院的立法解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判例问题上都走了极端。英美法律判例为法,而大陆法系的中国判决书不引用判例。前南法庭的做法值得借鉴:判决书可以引用判例,但是不受判例的约束。这意味着,判例成为判决的依据,但不构成法。

中国的司法不独立,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司法行政干涉,其一就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涉。除了上级法院的主动干涉之外,下级法院经常主动请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反对司法解释。法律条款模糊,应修法;修法之前,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废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制止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审案的有效手段,可以保障司法独立。

有人担心法官的素质。这个问题可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予以解决。还有人担心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前面提到了判例。法官写判决应像写学术论文,要查阅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予以参考,大致保证全国范围内的同案同判。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判决书公开,可以提高法官的成就感,也可让全社会关注判决的质量。

综上,我建议废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授权并鼓励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以往判例。至于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允许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可以不依据它们,它们将变得无足轻重。回到近期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我认为:司法解释应为字面解释,最高法院不应越俎代庖,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

(甄鹏.建议废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Z/OL].(2013-09-11)[2013-09-12].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83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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