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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无权禁止律师代理敏感案件

 

9月15日,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的律师言论和行为作出规定、限制,包括:律师代理拆迁安置、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要在三天之内向司法局、律师协会备案;不得以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这个《意见》引发了律师界对其合法、合理性的质疑。因为此前的8月,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召开的“史上最高规格”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而且中央政法单位也在起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陕西律协的《意见》更多体现的是对律师的“收紧”,让人意外。

首先,对律师代理所谓“敏感案件”设限,有违这轮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方向。众所周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一轮波澜壮阔的司法改革,就是要回归“以审判为中心”,避免以权压法,回归司法作为矛盾终极解决机制的职能,包括启动“立案登记制改革”等,纠正之前积弊——司法权受到地方利益的掣肘,很多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案件被打上“敏感”的红字,将矛盾推出法庭,导致当事人不得不走纠缠信访之路,最终“维稳”压力让公民、地方政府两败俱伤,甚至激化出了极端事件。

既然司法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把矛盾纳入司法渠道内解决,就要充分保证律师的权利,放手让律师依法代理各类案件。不能把律师代理所谓的“敏感案件”看成刺头、看成不安定因素,这是没有看到律师代理这些案件,避免了矛盾激化。陕西律协让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去“备案”的做法,还是延续之前的“维稳”的思维,不是一个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表现。

其次,这次陕西律协要求律师代理所谓“敏感案件”,去司法局、律师协会“备案”,其实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设置了行政许可,与这次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有一定冲突。虽然律师执业行为,主要受《律师法》规范,但律师执业本身是经济行为。任意设立行政门槛,不利于市场机制发生作用,也不利于律所之间公平竞争。一些地方的律师协会也得改改“二政府”的毛病,更多想想怎么服务会员,表达律师会员的诉求,而不是成为领导意志的“传声筒”,任意设置行政门槛。

正像一些律师所说:律协要做律师的娘家,而不是恶婆婆。律师如果违法、违规,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惩戒,但最终目的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这轮司法改革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初衷,所以就必须充分保障《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代理、辩护的职权,而不是人为区分出一些所谓“敏感案件”,限制律师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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