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范围无证从事许可项目经营如何查处
案情:
A公司于2008年8月8日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地在B地,经营范围是煤炭批发经营及钢材、建材销售。2010年7月,A公司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E地以某快捷酒店的名义对外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截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时,A公司取得经营收入5万元。
分析:
谁是本案的违法主体,本案该如何定性,办案机构对此存在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是某快捷酒店,其违法行为应定性为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A公司以某快捷酒店的名义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在酒店信笺、名片及室内装饰上均使用某快捷酒店名称。某快捷酒店没有取得合法证照,其行为应定性为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违法主体A公司,其违法行为应定性为超范围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A公司在E地承租房屋并投资经营快捷酒店。其行为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定性为超范围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是A公司,其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无照经营活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本案中,某快捷酒店的出资人是A公司,A公司拥有某快捷酒店的股权和所有权。A公司在明知其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登记事项的情况下,擅自设点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违法故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但是应当办理变更、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关于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也就是说,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擅自设点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公司设立某快捷酒店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可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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