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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几个交通事故案例........

                                     上几个交通事故案例........

    两节来临,自驾外出的朋友很多,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无论是否你的责任,切记一定要及时报警!!

推自行车挨撞反赔他人药费

作者:侯德伟孙胜慧 

推自行车的邓某被骑自行车的李某撞了,但邓某还得赔李某的医药费。原来,事故发生后,由于邓某未保护事故现场、未及时报案,因此被公安机关认定,邓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0年5月23日19时许,在大连金州区某公司门前公路上,邓某推着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走时不慎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李某相撞,李某受伤。随后,邓某将李某送往就近医院救治。李某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
    
李某出院后,邓某拒绝赔偿医疗费。于是,李某将邓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邓某辩说不是他撞的李某,而是李某骑自行车不小心,自己撞伤的。而且,李某受伤后,他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他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然而,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事故发生后,由于邓某未保护事故现场、未及时报案,因此公安机关认定,邓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法医鉴定李某属轻伤,构不成伤残;检查与用药属合理。
    
法院根据大量的证据和上述查明的事实,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被告邓某未保护事故现场、未及时报案的行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昨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合计4897.10元。

事故现场未保护成了被告输官司 

414日,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丁某接到一份法院判决书,他没想到,自己没有碰撞到他人,却因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不但成了被告,而且还输了官司。说起这场官司,还得从去年725日说起。那天上午910分许,丁某驾驶小货车行至义乌市江东南路4K地段,在超越赤岸镇赤岸   

414日,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丁某接到一份法院判决书,他没想到,自己没有碰撞到他人,却因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不但成了被告,而且还输了官司。

说起这场官司,还得从去年725日说起。那天上午910分许,丁某驾驶小货车行至义乌市江东南路4K地段,在超越赤岸镇赤岸三村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摩托车摔倒,冯某受伤。

丁某车子驶出六七十米后,才发现后面有人摔倒,他即停车报了案。交警到达现场后,通过观察,当即作出丁某驾驶的小货车超越同车道路同向的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摔倒致冯某受伤,摩托车车损(两车无接触痕迹)的事故认定书。丁某、冯某双方都在认定书上签了名。随后,丁某将冯某送往医院,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5944.47元。冯某出院后,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伤残鉴定书,结论为:冯某不构成伤残,需继续治疗费8000元。同年1213日,义乌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证明。

冯某向丁某索要医疗费,而丁某认为冯某受伤不是他引起的,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冯某在向丁某多次索要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将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某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1937.88元。

被告丁某辩称,原告受伤不是被告引起的,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驾驶的小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有过碰撞,原告的摩托车在主车道上行驶,被告的小货车在超车道上行驶……原告完全是自己摔倒的,与被告没任何关系。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认为:本案被告驾驶的小货车在道路上超越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原告摔倒的交通事故后,被告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以致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告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以两车无接触痕迹,是原告自己摔倒与被告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15886.47元、误工费1025.75元等合计人民币26173.67元。

交通肇事后要注意保护现

去年8月,武夷山市的陈某交通肇事后,用自己的车将受伤人送医院抢救,由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承担了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813日晚,陈某驾驶小客车从高苏坂到景区三菇,行驶到三菇建设银行门口市,将骑自行车的妇女汪某撞伤倒地。陈某在发生事故后,慌忙中对事故现场未作标记,急忙把汪某抱上车送到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大队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勘查,由于陈某救人心切,对现场未作任何标记,用肇事车送伤员,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为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的规定,交警依法推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撞伤汪某后,救人心切说明他是个有责任心的人,但是他却忘记了有关保护事故现场的规定,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由他负全部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拦车送伤员到医院抢救;没有条件的,比如在山区偏僻路段,没有过往车辆,非要用肇事车送伤员的,应认真做好标记,以方便交警勘查、认定责任提供证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尚未到达现场之前,必须互相主动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姓名、单位,以防有人为逃避责任乘乱溜走,给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理带来麻烦。然后,设法保护现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尚未到达现场之前,必须互相主动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姓名、单位,以防有人为逃避责任乘乱溜走,给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理带来麻烦。然后,设法保护现场。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某种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即与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

  保护现场是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客观准确材料的前提,也为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后演变过程的空间场所,也是事故痕迹、物证的空间场所。既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都会遗留大量的痕迹和物证,如:路面会有车辆的制动印痕、撞搓印痕、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以及行人鞋底搓痕等。这是车辆行驶状态、行驶位置的证据。玻璃、漆片等散落物是接触方位的证据。车身浮尘的擦蹭痕,是接触部位的证据。交通事故现场由于种种原因会受到破坏、变动,如不好好保护,将给勘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当事人要很好地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当事人能否查看现场图?

  答:现场图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方式之一,是反映现场环境、现场概况、现场有关物体的形象、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绘图。现场图用规定图例和自定图例,按一定比例制作,通常用正投影方式的平面图表示。现场图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现场图制作完毕后,当事人有请求查看现场图的权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既然要求在场的当事人签字,签字之前必然要查看现场图。因此,既然当事人有在现场图上签字的权利,就有查看的权利。另外,现场图作为一种证据,也应让当事人知晓其内容。勘查人员在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应当将现场图交给当事人看。

  当事人在看现场图时,应当注意现场方位是否准确,车辆停放位置的有关数据是否准确,有无制动距离,制动拖印的始点和终点位置、数据是否准确,有无接触方位,人体倒卧的位置及与车辆的关系数据是否准确,有无散落物的标注。如果发现位置不当,数据不准,可以请求重新复核。最后注意一下绘图人员是否在图上签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八问答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08 

  问:哪些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

  答: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问: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该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什么时候介入?

  答:以前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处理完后,保险公司才给钱。现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问:车祸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问: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问: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答: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问:哪些事故不适用调解?

  答: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问: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事故受害者一方应当注意的事项  时间:2011/08/08 

首先,观念要更新: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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