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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际边界水利纠纷

                                                山东省际边界水利纠纷

 

一、山东与河北边界水利问题

  1961年大涝后,鲁冀边界水利矛盾多达14起,水电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及两省和有关专、县负责人到现场,经协商除1起留待中央统一考虑安排外,其余13起均达成协议。1962年6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这些协议,要求有关专、县认真贯彻执行。1964年4月,两省代表于北京协商解决边界水利问题的意见,5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两省省委负责人本着团结治水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原则上以卫运河、四女寺减河(漳卫新河)为界的指示,商定:河北省在减河和卫运河右岸的庆云、宁津、吴桥、盐山、东光、故城6县所属的47处公社、1293个村庄、12.96万户、52.3万人、154.5万亩耕地划归山东省;山东省在减河和卫运河左岸的馆陶、临清、武城、无棣4县所属的9个区、61处公社、835个村、12.7万户、52.3万人、164.3万亩耕地划归河北省;卫运河以西原属德州市的13个村庄,仍属德州市。德州市与故城、吴桥、景县的水利问题,采取按自然流势排水、修筑围埝、增建涵洞、增建扬水站、培修堤防等措施解决。两省划出的地区,从1964年12月1日起由划入省接管行政领导。

二、山东与河南边界水利问题

  山东与河南的边界水利问题,根据地域情况,可分为黄河南岸、黄河北岸两个地区。
  (一)黄河南岸地区
  主要指山东曹县与河南民权、东明县的边界水利问题。
  曹县与民权县接壤20公里,民权县的坡水排入曹县,历史上常因排水发生械斗。建国后,上游挖引河顺水强排,下游则打坝或修建筑物堵截,边界矛盾点达7处之多。为解决这一地区的水利纠纷,1953-1963年间,签订过多次协议,但未能认真执行。后来上游来水可进入太行堤水库滞蓄,加以连续多年干旱,矛盾逐渐平息。
  东明县位于曹县上游,地势西高东低,主要河道有赵王河、太行堤河、新冲小河。因上游流域面积大、河道泄量小,大雨时坡水漫流造成曹县庄砦一带积涝成灾。1951年后,历年均有上挖下堵的水利纠纷。1958年后,曹县修建太行堤水库和纸房西干渠,堵死了赵王河和新冲小河的出路,东明县又挖了些排水沟,双方矛盾更为尖锐。1960年汛期雨量大,边界地区水灾严重,在中央主持下两省达成临时排水协议。但双方执行协议均不认真,直到1973年3月,河南省东明县划归山东后,边界水利问题始得解决。
  (二)黄河北岸地区
  1958年,范县利用东西横贯全境的金堤河身修建水库,库西端向北修建葛楼干渠引水灌溉。水库上游与河南濮阳接壤,葛楼干渠以西与河南清丰县相连。清丰、濮阳两县在上游开沟加大排水,上扒下堵形成纠纷。1960-1961年雨水较大,排水矛盾更趋尖锐。1964年9月,国务院批准河南、山东两省金堤河地区调整省界的报告,将山东范县、寿张两县金堤以南和范县县城附近地区划归河南领导,山东寿张县所跨金堤两侧的斗虎店、子路堤等13个村庄仍归山东省领导。范县金堤以北除范县城及金村、张富两村以外的地区,划归山东省莘县。
  两省区划调整后,上下游矛盾得到缓和,但并未彻底解决。新区划使山东的彭楼、刘楼、王集3处引黄灌区,失去了引水条件,同时山东居民在金堤以南的13.5万亩耕地,生产极为不便。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山东莘县和河南范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决定按1959年原设计引水50立方米每秒,向莘县供水20立方米每秒的规模,改建彭楼引黄闸。有关引水、分水、水费征收等具体问题,由两县协商解决。该闸已于1985年汛前竣工,投入灌溉。但因两省协商不成,尚未向莘县送水。

三、山东、河北、河南3省边界水利问题

  3省边界南乐、大名、莘县,历史上就存在着严重的水利矛盾。1962年后,根据中央八条处理原则和有关协议,对不合理的工程进行了处理。十几年来没有发生新的纠纷。1975年8月河南大水后,3省又各自在边界做了些工程,使矛盾复发。1977年7月,水电部邀请3省水利局负责人进行了研究,并下达关于冀鲁豫3省水利矛盾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水电部组织3省有关人员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有些该平除的工程尚未平除,应停工的工程仍在施工。1981年,河南省南乐县未按国务院关于边界工程应双方协商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始能兴建的规定,在徒骇河上两省边界区修建大清闸。施工时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曾致函河南省应即停工,但未生效。该闸已于1981年10月建成,如遇大水该处水利矛盾又会加剧。

四、山东与江苏边界水利问题

  (一)山东临沂与江苏徐州地区的边界水利
  山东省的苍山、郯城、临沭、日照与江苏省的邳县、新沂、东海、赣榆县接壤,边界长102公里,有跨省排水河道50条。自1957年开始,江苏省新沂县、邳县沿边界平地筑阻水坝长113.7公里,坝高一般为1.5-3.0米,最高4.5米,坝顶宽2~8米。同时将跨省各自然河沟合并为10处出口,并在距边界0.3-8.8公里范围内河道上建阻水桥涵51处。1982年开始,邳县在邳苍行洪道内筑起长达4公里、宽14米、高出地面0.7-1.0米的一条钢筋混凝土坝,及长12.45公里的阻水堤坝,将行洪道截堵。
  为解决该地区的边界水利问题,水利部曾于1963年11月责成上海勘测设计院对该地区的排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淮委也曾多次主持召集两省协商,达成一些协议,但未认真执行。1979年后矛盾进一步加剧。
  (二)山东、江苏关于南四湖的边界水利问题
  南四湖中的昭阳、微山两湖西岸与江苏沛县接壤,南与铜山县毗连,分界线未明确划分。早在抗日战争前,湖区群众就常为争夺湖产引起纠纷械斗。建国初期,整个湖区领导未能统一,水利纠纷事件仍不时发生。
  为解决鲁、苏两省关于南四湖地区的边界水利矛盾,1953年8月政务院下达“关于同意山东省以微山湖等四湖湖区为基础,将湖内纯渔村及沿湖半渔村划设为微山县”的批复。微山县辖区包括江苏省沛县所属王楼等15个村;山东嘉祥县的孙庄等32个村;鱼台县的王口等72个村;凫山县的马口等43个村及鲁桥、南阳两个镇;薛城县的南门外等69个村及夏镇;峄县的前寨等16个村及韩庄镇、黄山岛。以上共计250个村、4个镇、1个岛。县治暂设于夏镇。微山与沛县的具体界线,基本上以湖田为界。如以上划归微山县领导的村庄,有突出于湖田之外者,则以村庄为界。湖田、湖产管理均由微山县负责。1956年7月,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同意山东省将峄县、微山二县所属的35个村划归江苏省徐州市领导的批复”中,明确微山湖湖面由山东省微山县统一管理。1959年秋,微山湖西部退出约18万亩湖田,江苏省沛县组织两万余人抢种退水湖田8万余亩,引起冲突和纠纷。此后,山东省微山县与江苏省沛县、丰县、铜山县沿湖群众纠纷连年不断,发生多起械斗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鲁、苏两省在南四湖一带既有排水、引水的水利矛盾,也有湖田、湖产方面的纠纷。两种矛盾有时混在一起,情况比较复杂。水利上的矛盾主要是防洪标准低,洪水出路不够,以及灌溉水源不足,两省在蓄水用水上有许多分歧。从50年代到1985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主持下,两省数十次协商并达成协议,但未认真贯彻执行,矛盾至今未能解决。

五、山东与安微边界水利问题

  单县东南部蔡堂与砀山县马良集接壤,这一带约11.6平方公里的沥水,历史上是漫流入单县境内黑水河、马沟排入太行堤河。上游砀山县挖沟排水,下游单县不具备承泄能力,经常积水成灾。1958年后汤山在边界10公里处新挖排水沟8条,单县在下游修建浮岗水库灌区二干一支渠,切断砀山向单县排水的薛杨楼坡洼,纠纷加重。为解决这一带的排水问题,1959年、1961年、1962年、1964年,双方省、专、县代表到现场查勘、协商,皆未达成协议。1974年复兴河统一治理后,得到初步解决。


---资料来源:《山东水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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