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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新规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新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2至3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护理用品。

此外,新规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也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强迫女职工从事属于“禁忌”类劳动的,安监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据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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