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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网约车送客路上撞死行人,法院判司机和专车平台不用赔,你怎么看?

先看事件的经过:

无锡的华某注册了神州公司的网约车,神州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三者险。

2016年7月15日下午3点多,华某在手机上接了一条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通过“神州专车”APP发出的订单,内容是“某客户需从无锡市火车站到某酒店”。

根据提示,华某开着这辆专车接了客户并将其送至酒店,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人庄某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华某付了8562元抢救费。

此后,庄某亲属钱某等人即以华某、神州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额赔偿16万余元,由华某、神州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共同赔偿保险额度不足的损失27万余元。

法院通过调取的证据发现:华某是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订有劳动合同的专车驾驶员,是事故前一个月,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委托神州公司面试签署的劳动合同。据此,法院依法追加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为本案被告。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额度赔偿169854元;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保险额度不足部分165876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返还华某个人垫付的抢救费8562元。


法院判决华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华某行为的职务性。

第一、什么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对应,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员工职务行为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员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其行为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起纠纷中,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是通过“神州专车”APP平台提供驾驶服务的企业,华某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实际的用人单位是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华某接受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发出的网络订单指令出车,驾驶行为具有履行工作职务的特定性,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华某的本次驾车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后果。

这个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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