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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一下,宋代的司法机关

第一、中央司法机关

1. 大理寺

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左断刑负责谳狱(地方上报复审的案件)和地方官吏犯罪案件;右治狱负责京师百官犯罪案件。

实行了“审”与“判”相分立的制度,由断司负责审讯;议司负责判决、用法。

2. 刑部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全国死刑已决案件以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职权有所扩大。

3. 审刑院

审刑院是由宋太宗时设立,院知事一人为其长,下设详议官六人,为皇帝御用机构,操控司法。

凡地方上报的案件,都需要先交给审刑院备案,然后再交给大理寺复审,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圣裁。

但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过刑部复核后,还须送审刑部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第二、地方司法机关

1. 路

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司),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拥有对各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同时对各州进行司法监督。

2. 州

州设专职司法官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负责案件的调查审讯和法律适用。体现了审与叛的分立。

3. 县

形成县知事亲自坐堂问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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