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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不去的故乡之:偷人

这是一篇命题作文。很久了,一直没有下笔,不是不知从何说起,而是担心有损形象。几位清北出身,在北京混得风生水起的老乡,于觥筹交错之间,异口同声地起哄,要我写写故乡的“偷人”风情。这不是无理取闹,而是一种特殊的情怀。那时候,我们的青春在路上,对情和性,既好奇又兴奋,村中男女一点风吹草动,都拨动着我们那根驿动的心弦,在对情和性的敬畏中完成了这个特殊的成长阶段。中国文字对情和性讳莫如深。现在,很多方面,我们已经领先世界;在情和性上,也到了睁眼看世界,审视这种共同人性的时候了,不能偏离时代轨道,更不能驶错了方向——题记

偷人又叫偷情,前者赤裸,后者文雅,意思没什么两样。

法律角度,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将其暗中据为己有,叫“偷”。但偷东西的“偷”与偷人的“偷”,意义截然不同。这个不同之处,只可意味,很难言传,你懂的。百度给出了“偷人”两种相去甚远的释义,不常见的那种,并非本文所指,拎出来就没什么必要了,我们只取你我皆知的那种:“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还和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江南农村,思想还很僵化和保守,两性关系是一块神秘的禁地,偷人是羞于启齿,伤风败俗,见不得人的(这也是管偷人叫“偷”的原因)。鉴于生活艰难,那时候,偷盗较为盛行,小则偷鸡摸狗,大则偷牛牵羊,也偷瓜果蔬粮。在种种不光彩的“偷”里面,最被人鄙夷不屑和唾弃的,就是“偷人”了。就连女人吵架骂人,最恶毒的就是“偷人养汉”。当然,这句话也不轻易骂出口。一旦出了口,那就是吵架的转折点了,要么升级为撕扯抓打,要么转身就逃,败下阵来。升级了,是因为被冤枉了;败逃了,是因为确有其事,被戳中痛处了。

见不得光的偷人都是在悄无声息地进行,当事人要千方百计地避人耳目,没人敢光明正大。一旦东窗事发,被捉奸在床,付出的代价,受到的惩罚也往往最重。轻则被人戳脊梁骨,抬不起头来,遇人都只好低眉顺眼;重则被打得鼻青脸肿,扫地出门,甚至闹出人命来,家破人亡,无法收拾。

尽管后果严重,可感情这东西,没有对错,在我们那地方,偷人还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年总要冒出来那么三五回,成为波澜不兴的乡村生活的G点,撩拨得老少爷们心猿意马。

那时候,我们的青春刚刚打开,憧憬爱情,渴望被滋润,也被压抑着,对偷情的认知,并没有像大人那样戴着伪善的面具,一幅痛心疾首,一本正经的模样。在我们看来,偷情并非一件见不得人的事:偷情不也是一种对爱情的正大光明的追求嘛,犯得着那样要打要杀的么?

之所以要偷情,是因为对当前的婚姻生活不满,积怨深了,就觉得家里那位这不是那不是,不做错,做了更错,做多错多;而别人家那位,这也好那也好,女是西施男是潘安,怎么看怎么顺眼,怎么看怎么顺心。这么一比较,就心理失衡,行为失态了。那时候的婚姻,不像现在,是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那时候,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通过相亲认识,还没来得及记住彼此的容貌,了解对方的性情,就洞房花烛了,谈不上有牢不可破的感情——都是适龄青年了,将就凑合着过日子。

结婚了,同在一个屋檐下,朝夕相处久了,矛盾就破土而出,蓬勃生长了。生活不如意,性格不相融,三观不相符,地位不相称,相貌不相配,都可能成为出轨偷人的坚强理由。蜜月期还好,新鲜感在,彼此迁就谦让。在一起久了,日子过得平淡如水了,矛盾就爆发了。受了委屈,心灵深处,总渴望一阵清风拂过,掀起波澜,总渴望一盏明灯在,照暖长夜,毕竟人还年轻,人生还漫长。这个时候,心灵脆弱,几乎不设防,对上眼的,一句贴心的话,一个心有灵犀的眼神,一次举手之劳的帮忙,都可能让两颗心火星撞地球,让两个人干柴烈火,在某个对的时间,对的地点,感觉对方就是对的那个人——都是过来人了,比婚前的矜持就要大方多了,大胆多了。

偷人者,心态各异,有人谋利,有人求欲,有人当真,当真的人,就像飞蛾扑火一样。

饮食男女,都有七情六欲。谋利和求欲,是一对孪生姐妹,往往女方谋利,男方求欲,各取所需。那时候,生存艰难,上有老,下有小,为了活下去,女方就可能在不经意间攀附权贵了。村里书记、主任,生产队的队长、会计,蛮横的地痞,强壮的劳动力,都可能成为女方攀附的对象,用自己的身体,换回蝇头小利,帮助家庭度过物质难关。男人占了便宜,当然也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予关照,投桃报李。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哪都存在,常见的如现在娱乐圈的潜规则,就是这种情况的升级版。当然,不仅娱乐圈有,忙碌的职场也有,风光的官场也有。

运气好点,当事人情投意合,真诚相待,一方“恨不相逢未嫁时”,一方“悔不相逢未娶时”,这就动了真感情,把心偷走了。这种情况很少见,但不是没有。能产生这种真感情的,双方都是理智之人,先是有所克制,做得到“发乎情,止乎礼”。可感情这东西,没有对错,不可测,不可控。随着越来越懂你,感情越来越深,欲望也越来越强,天时地利人和一旦具备,一方稍有暗示,一方乘势而上,灵魂和肉体就彻底沦陷了。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以后留给法定另一半的只是一具行尸走肉,两人同床异梦,婚姻硝烟四起;留给情人的,则是最纯最柔的那一面——这就到了偷人的最高境界,既偷了人,又偷了心。

人心都偷了,当事者就在高空走钢丝,险象环生了。没有电视、网络娱乐的年代,村民都很八卦,往往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爱八卦的村民对偷情的跟踪不比狗仔队差,他们在暗处时刻盯着呢。没有不透风的墙,时间一久,谁和谁那个了,就谣言四起,甚至被当场捉奸。

偷人了,最好的结果是有情人终成眷属,修得正果,苦尽甘来,要么趁月黑风高夜,两人约好了私奔;要么打破原来的家庭,重新组建新家。这种情况不多,但确实有。次一点的是,从此收心养性,斩断孽缘,重回家庭,得到另一半的原谅。最差的是鸡飞蛋打,一方离了,解脱了,自由了,以为可以开始新生活了;另一方却紧急刹车了,回归了,从此没有非分之想了。

对偷人双方,旁观者往往纠结,虽然在道德上谴责,在感情是却是同情。我十三四岁那年,村里有一对痴男怨女,偷情被抓后,私奔到了广东,成为村里到广东打工的开拓者。他们离开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对他们来说,家乡只是伤心地。据说,他们现在没扯结婚证,也没与原来那一半办离婚手续。对他们来说,婚姻不重要,相爱相守才重要,一张结婚证只是形式,他们要的是内容,是相濡以沫的岁月。记得当年被捉奸后,他们被赤裸着绑在村口的两棵大树上,供人观赏,供人打骂,供人唾弃,被折腾了整整一天。夜深人静,村人散去,不知是谁给他们松了绑,还是他们自己挣脱了,反正两个人深一脚浅一脚,连夜逃跑了。

还有一个偷情的悲剧,至今让人倍感唏嘘,不愿被村人提起。村里有个人,通过当兵,吃上了皇粮国饷,留在省会长沙了。后来其女回来,寄居在亲戚家读初中。这是一个动情的年纪,结果这个省城姑娘和村上一位英俊小伙相爱了,也偷吃了禁果。姑娘父母知道后,死活不同意,将女儿带回了长沙。女儿又逃了回来。如此三番,折腾了三年。父母做主,将女儿嫁给一汽修厂工人,硬是将相爱的两个年轻人活活拆散。在父母干预下,小伙子也不得不娶亲成家。可后来,姑娘离婚了,又回到了小伙子身边,成了第三者。这种相爱无婚姻,有婚姻不相爱,又在一个屋檐下,弄得全家乱成一锅粥,夫妻吵,婆媳吵,老婆情人吵。实在受不了,小伙子啥都不理了,一个人远走云南,两个女人都没带,后来又在云南安家落户,很少回来。

当然,见过偷人偷出水平来的,有个儿时伙伴,现在还享着齐人之福,一个人在几个女人之间周旋,如鱼得水,几个女人也相安无事。这伙伴很擅经营,在当地是能人,开车,包挖土工程,做得有声有色。他有多个女人,对谁都不错,给老婆开了一个洗车店,又利用关系,把一号情人安排在镇医院做护士,把二号情人安排在当地一个民办学校做老师。至于那些露水情人,有困难了找他,他都乐意倾囊相助。家由老婆经营,母亲由老婆伺候;外出应酬,就把情人带上,今天这个,明天那个,让当地男人“羡慕嫉妒恨”。问他,他说:“我对她们都是认真的。”

人生苦短,如果没有爱情,那就成了一潭死水,没有了波澜,也没有了生气。匈牙利伟大革命诗人裴多芬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对这个观点,我也是举双手赞同的。对于偷情,我认为要一分为二地看,鞭挞鄙俗的,支持真感情。为偷人而偷人,没啥可以歌颂的;有真感情的偷人,也无可厚非。我们都敬重鲁迅,在与许广平之前,鲁迅和朱安是有婚约的。但鲁迅和许广平之间,一直都是文坛佳话。

伟人的爱情是爱情,普通人的爱情难道就不是爱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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