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中特殊的一类情况:系现象;比如明天系、德隆系、清华系、北大系(有专门网站)……,好好看看,蛮有用,对于避开地雷;
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是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阿笨注:很多情况下,多数是关联企业,大股东通过借用上市公司的融资来做自己的项目,养好下金蛋的鸡之后微利转让,把风险留给股民,把效益留给自己,这就是所谓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之后,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做的越差,反而会越能图利自己,然后吃干抹净之后,再把壳子一卖又是个宝,股民可怜啊)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
在控股合并形式下,子公司股东权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部分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理论。
在母公司理论下,合并会计报表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
在实体理论下,子公司已成为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经济资源由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提供,它们应被一视同仁。因此,子公司的净资产应采用相同的计价基础,即均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由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份所蕴含的子公司全部商誉也应由少数股东分享。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应列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可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起附表列示。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由于母公司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项目。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报表列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例】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的股份,年末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帐面值为28000元,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如下:实收资本26000元、资本公积4000元、盈余公积2000元、未分配利润1000元。
借:实收资本26000
资本公积4000
盈余公积2000
未分配利润1000
合并价差1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8000
从财务概念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会计准则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同样道理,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原规定将其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阿笨注:之前的利润表一直成为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
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其“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新旧会计准则是分别以不同的指导理论为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旧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法上,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滥权,也相应规定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救济或保护制度,如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代位诉讼制度。
2007年06月19日06:40
作者:本刊研究员孙旭东 特约作者 蒲少平/文
三一重工(600031.SH)一直被外界怀疑转移利润,从最近的财报来看,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
幸福的少数股东
三一重工近年来业绩不错,公众股东可能会感到很幸福,不过,还有更幸福的人,那就是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们,有数据为证。
三一重工少数股东的幸福体现在:净资产收益率远远高于母公司的股东们,且趋势为不断扩大;尽管公司的净利润有起有伏,少数股东损益却几无波动。套用一句投资上的说法,就是风险低而收益高。
那么,三一重工的少数股东们为什么会如此幸福?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2006年的主营业务情况。
三一重工合并报表的主营业务利润率远高于母公司报表。如果在集团内部
(即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没有内部交易,我们可以将合并数减去母公司数从而得到子公司的经营数据。数据告诉我们,这样相减的结果是荒谬的(两者相减得到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是负的),那么原因必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内部交易。
一季度报表显示奥秘
我们可以从三一重工2007年一季度的财报中清楚地看到其内部交易的奥秘。
从三一重工今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来看,第一印象是内部交易比往年更多了,以至于母公司的收入都超过了合并报表的收入。继而会发现这些内部交易更怪了,合并抵消掉的母公司成本居然比收入还多,这意味着什么呢?
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理论,如果合并范围内有部分产品没有实现对外销售,抵消的收入数应该大于成本数,这是因为企业销售产品是要获取利润的,谁也不愿意亏本销售,此时被抵消的利润就是合并报表中存货中未实现的销售利润(阿笨注:简单说就是合并范围内,没有卖出去,就不能确认销售利润——不能左手倒右手,然后就增加利润呢——准则不允许)。
现在的问题是,三一重工的数据正好相反,内部抵消的利润为负,这表明母公司以低于成本价向其子公司销售(阿笨注:其实根据企业制度理论,企业就是市场解决成本高的时候,为了降低成本才采用企业运作;集团公司也是如此,之所以要成立集团公司,就是一些内部的供应系统产生的效益要比单独的公司运作低很多,多数情况出于成本因素,就是集团内部供应比外购要便宜,而三一恰恰相反,这不是明显的讹诈是啥?!看看三一这几年的走势就知道了)。
母公司的对外销售收入+母公司的对内销售收入=234419万元(1)
母公司的对外销售收入+子公司的对外销售收入=187242万元(2)
上述两式相减可得:
母公司的对内销售收入-子公司的对外销售收入=47177万元
这就是说,子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还不如它从母公司那里采购的多,因此如果子公司不对母公司销售,那么它的存货在今年一季度将增加不少。然而报表上的数字却有些不配合。
今年一季度,三一重工母公司的存货增加竟然超过了合并报表数,这说明子公司的存货可能是减少了,有些不可思议。不过,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这种现象就可能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即母公司的存货中含有不少在合并时应抵消的内部销售利润,这意味着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时可是要利润的,而且利润率可能还不低呢!
综合以上分析,三一重工的母子公司间存在大量的内部交易,而这些交易母公司可能是高价买、低价卖,也许这正是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们幸福的根源吧!
少数股东是谁?
那么,三一重工为什么会善待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们?
我们发现,三一重工效益好的子公司其少数股东均与其大股东三一集团有着微妙的关系。根据年报披露的情况,其中三一香港集团与三一重工同受三一集团控制;持有湖南中发资产管理公司40%股权的股东为三一重工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至于中富(亚洲),情况略为复杂,“与公司同受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对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新利登机械有限公司)投资并持股20%。新利恒机械有限公司为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新利恒机械有限公司、中富(亚洲)有限公司和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与本公司已构成实质上的关联关系。”
中富(亚洲)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富(亚洲)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公开信息中并没有披露,不过,此前媒体上多次提到的香港新利恒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长梁林河先生是三一重工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先生的侄子,而在香港新利恒网站的《公司新闻》栏目中却赫然有题为《香港中富捷报频传》的新闻,而其主角正是中富(亚洲)机械有限公司。
其实,三一重工早就被媒体质疑过向关联企业转移利益,而梁稳根先生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绝不照顾家族企业。在说到是否会通过新利恒公司转移三一重工的利润这个问题时,梁稳根誓言:“我在三一集团占这么大的股份,以毕生的精力投入了这个事业里去,绝对不会贪这点蝇头小利,或者是说照顾家族企业,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也绝不会搞成这样。” (阿笨注:耻辱!)
梁稳根先生强调在三一集团占极大的股份,因此不可能贪图小利照顾家庭企业,不知道这是他的真实想法还是媒体记录有误,对三一重工的公众股东来讲这种解释恐怕不能令人释怀,因为梁先生持有三一集团58.54%的股权,而三一集团持有三一重工66.34%的股权,之下又持有众多的子公司。这种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正是被学者们认定的控股股东可能追求“隧道效应”的模式。毕竟,虽说梁先生完全控制了三一重工,但只能占有三一重工利润的38.84%(见股权结构图)。
被出卖的三一重装
梁稳根先生相信公司在与亲朋好友做生意时互相信任,不会把公司的利益转移出去,然而公众股东是否能信任三一重工的管理层呢?
我们前面分析的情况恐怕已经让人感到不安,此外再看看下面这件事情。
2006年8月18日,三一重工公告称,拟出售子公司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装”)75%的股权给三一香港集团,其理由有三:
(1)公司业务整合需要。三一重装从事的煤机产品与公司从事的工程机械产品关联度较小,公司集中有限资源专注于工程机械产品领域。
(2)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煤机业务尚处于亏损状态,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775.77万元,实现净利润-681.96万元。公司于2004年原始投资7500万元,本次出售价格为8183.36万元,盈利683.36万元。
(3)三一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求。
听起来出售三一重装股权的行为合情合理,然而三一重工2006年年报中披露的三一重装的一组数据恐怕就会让人有受愚弄的感觉了。年报披露,该项股权转让于2006年10月完成,而从年初至出售日,三一重装实现收入1.26亿元,净利润2558.26万元。也就是说,三一重装从2006年开始经营已入佳境,而同时却被三一重工出售了,而且,在出售时发布的各个公告均未提及这个出售对象已经不复是2005年时的丑小鸭了。
如果追究一下细节,那么三一重装2006年1至10月在三一重工的合并报表范围内,这段时间其一部分利润计入了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损益”,而合并报表年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又不包括其少数股东权益,会使我们计算的少数股东净资产收益率虚高。不过,正如我们在表5中所看到的,三一重工很多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都相当高,表明我们的结论无误。
此外,2006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44.91%的子公司昆山三一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如果是全年经营,估计收益率还会高,而以现在的计算方法其是低估了了三一重工的少数股东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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