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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使用未注册商标工商机关就无权干预吗?
 山东省胶南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把“中国之水”四个字作为未注册商标印制并贴在装有矿泉水的大桶上,该行为被胶南市工商局发现,认为该公司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中国之水”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中国之水”的字样消除。然而该公司认为,“中国之水”是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无权干预,并拒绝将其消除。

“中国之水”未经核准注册,工商机关无权干预吗?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允许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多是一些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入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机关应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赋予了工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对于未注册商标禁用标志,《商标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形式的文字商标同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相同或近似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禁止使用。胶南市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把“中国之水”四个字作为未注册商标印制并贴在装有矿泉水的大桶上,其组合商标文字的前半部分为我国国名,虽然是未注册商标,但已属于同我国国名相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此,胶南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中国之水”的字样消除,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庄奎太 徐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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